结论与建议 一、评价结论 1 项目概况 洛阳市科宇家具有限公司年产8000套钢制家具项目位于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刘李村,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1万元。 2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要求 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本项目主要产品和生产工艺均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建设项目,其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本项目由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备案,项目备案编号为:豫洛伊滨制造[2017]35796。 3 项目选址可行性 (1)项目建设符合洛阳市伊滨区总体发展规划,厂址所在地位于伊滨区寇店镇刘李村,租赁已有厂房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详见附件5;本项目已取得伊滨区寇店镇政府出具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符合规划,详见附件6。 (2)项目所处位置交通便利,有利于原料和产品的运输,地理位置较优越; (3)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焊接烟尘经过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喷塑粉尘经过旋风+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固化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天然气产生的燃烧废气经过集气罩收集后,经由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噪声经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降噪处理;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处理,在采用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和合理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选址可行。 4 区域环境质量状况较好 根据引用监测数据,项目区域环境空气常规污染物SO2、NO2小时浓度、日均浓度,及PM10日均浓度监测值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的小时浓度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限值要求;伊洛汇合处监测断面的COD、NH3-N水质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 2002)Ⅲ类标准要求;项目厂界声环境监测值均能满足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限值要求。 5 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可行、环境影响不大 5.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本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主要为洗漱废水,产生量为129.6m3/a,用于厂区绿化、洒水抑尘;厂内设置旱厕,定期专人清掏运走。 5.2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焊接烟尘、喷涂粉尘、固化废气。通过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15m高排气筒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固化炉废气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标准限值要求以及豫环攻坚办[2017] 162号要求。 5.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本项目各类高噪声设备都采取了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经预测,厂界昼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5.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项目生产过程中的边角料、废焊渣、收尘器粉尘被企业收集后外售;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棉纱(豁免危废管理)和生活垃圾通过垃圾桶收集后送往附近垃圾中转站;废润滑油和废活性炭在厂内暂存,定期交于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可合理处置,处置措施可行。 6 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主要洗漱废水,用于厂区绿化、洒水抑尘;厂内设置旱厕,由专人定期清运;本项目固化燃料为天然气。因此,评价结合本项目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特征提出,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0.0389t/a,NH3-N0.0032t/a,SO2 0.0171t/a,NOX 0.0561t/a。 7 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洛阳市科宇家具有限公司年产8000套钢制家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用地要求。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各类污染物经治理后对环境影响不大。项目在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的前提下,可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具有良好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可行。 二、评价建议 1 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强化生产管理,确保各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转。 2 加强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备的高效稳定运行。 3 建议建设单位增强厂区管理,各生产单元分工明确、分区明确。 预审意见: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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