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光明*创编 2024.03.07
欧阳光明(2024.03.07)
QHSE作业指导书
中化七建 独山子项目
部
编 号: QG/CC-7-
D-QHSE.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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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1 目的
明确射线作业的安全卫生防护管理,保障作业人员和对公众安全、健康,有效地控制电离幅射的危害。 2 适用范围
中化七建独山子项目部承接的独山子石化公司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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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3.1项目试验室编制本办法;
3.2项目质量安全部负责工程过程中的控制与检查。 4 建立放射工作许可证登记制度
4.1 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发给“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工作。
4.2 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按规定每年接受一次防护检查。
4.3 “放射工作许可证”上的相关内容如发生变更,应即时申请换证。
5 放射作业人员的管理
5.1 凡从事放射作业的检测人员,必须进行射线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即必须持有有效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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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检测人员进行射线作业时必须佩带各种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在检测过程中随时使用射线剂量监测仪器及个人报警器,以便监控作业过程中的射线幅射剂量。
5.3 建立射线作业人员的个人吸收剂量监测制度,合理配置放射监测元件并正确使用,按时回收进行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作业人员接受的剂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正常情况下,射线作业人员接受的剂量应控制在 1mSv/W之内)。
5.4 射线作业人员应就业前体检和一年一次的定期体检,建立射线作业人员个人健康档案。
5.5 射线作业时,检测人员应按实际情况,控制受照时间,增大与幅射源的距离,在人与幅射源之间增设屏蔽,使其个人受照剂量控制在最低水平,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6 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6.1 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和射线装置的购买,报废及回收申请登记制度。
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单、使用说明书、设备维修记录、放射源回收证明等。 6.3 制定同位素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使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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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设备档案,其中应包括设备清
6.4 射线装置应存放在专用地点;同位素放射源的存放地点应选择距离生活区和办公区较远且不当道的偏僻位置。贮存于具有屏蔽设施的容器内或地下阴井中加盖锁闭。入口处及周围应设置规定的放射性危险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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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配置专职射线源管理人员,做到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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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作业现场的防护管理
7.1在现场从事任何与放射有关的工作之前,应提交包括详细工作程序和工作人员的施工方案向工程监理报验。
7.2射线作业由项目部质量安全部提前24小时申办《射线作业许可证》(详见附件)。获得审批后方可进行射线作业。
7.3射线作业原则上要安排在夜间、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 7.4工作时必须由至少两名合格人员进行,穿个人防护服,佩戴个人剂量牌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7.5每次工作开始前, 探伤作业人员必须在安全防护区界线四周设置警戒标志(警绳、警灯、 报警装置),并设专人监护,防止其它人员进入安全防护区界线内。
7.6应设置距地面高度0.8m—1m、写有“射线作业,注意安全!”及国际通用辐射符号警绳,且安全防护区的入口设置警示牌。 7.7夜间射线作业,除警绳外还需在安全防护区界线四周及入口处设置足够的黄色警灯或红色闪显信号灯(不应少于6盏)。 7.8每次作业前必须清理防护区域内的人员,完善防护设施,确认无误方可开始作业。
7.9检测人员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作业,当无法避免时,应相互协调,充分采用时间、距离、屏蔽防护三原则进行安全防护,使受照剂量减少至最低限度。 8 放射事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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