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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
第一节 建筑规划设计
第一条【建设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条【规划资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三条【多方案比选】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内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建设用地大于5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单体设计方案,2万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单体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四条【一般要求】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五条【日照标准】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建设项目基地直接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新建住宅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而造成的自身日照遮挡,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做日照要求。
(二)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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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居住类建筑不满足居住区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协商解决,并将相关协议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京祖局长认为协议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
盾,应设立最低日照要求限制,作为协议的前提。
第六条【具体要求】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表三):
(一)多、低层住宅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间距不应少于20米。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满足日照要求,同时按卫生间距20米的要求控制。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1)最小控制间距:山墙开窗时,应按不少于13米的要求控制;山墙不开窗时,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少于10米,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
(1)山墙不开设窗户的,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
(2)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有居室窗时,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3米控制。
5.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照附表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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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执行。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
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二所列要求:
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二
高度(米) 主朝向 南北向(米) 东西向(米) 24<H≤40 25 20 40<H≤60 30 25 60<H≤100 35 30 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三所列要求:
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三 高度(米) 主朝向 南北向(米) 东西向(米) 24<H≤40 30 25 40<H≤60 35 30 60<H≤100 45 35 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四所列要求:
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四
高度(米) 最小距离(米) 24<H≤40 18 40<H≤60 20 60<H≤100 25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五所列要求: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五 高度(米) 板式山墙最小间距(米) 塔式最小间距(米) 24<H≤40 15 18 40<H≤60 18 20 60<H≤100 20 25 5.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照附表三要求执行。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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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二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新建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六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六 两类住宅垂直布置时相对位置 高层住宅在南侧时 高层住宅在北侧时 最小控制间距(米) 20 15 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9.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附表三中对应标准执行。
10.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三)中高层住宅(7-9层中高层建筑)的间距
中高层与中高层平行布置时,主朝向为南北向时,建筑间距应不少于25米;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候,建筑间距不少于20米。
中高层与中高层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少于18米。 中高层与中高层并列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少于15米。 中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附表三中对应标准执行。
第七条【特殊日照要求】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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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距离参照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
第九条【建筑长边成角度布置的间距】应按附表三中长边成角度布置形式中的对应标准执行。
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第十条【日照分析中的相对高差】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中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十一条【特殊要求】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
第十二条【退地界距离】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七所列要求:
各类建筑退地界 表七
主要朝向 (米) 次要朝向 (山墙) (米)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文教卫生建筑 6 9 18 3.5 4.5 10 页脚内容
住宅建筑 5 9 15 3 4.5 9 非住宅建筑筑 5 7.5 12 3.5 4.5 9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