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教学的理论与实践
一、理论学习与认识提升
为提升高校教师在信息化时代的教学水平和能力,学校要求和组织教师参加了“高校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提升专题网络培训”。培训课程丰富、教学精炼、示范到位。在课程方面,既有宏观认识方面的课程,如“科技与教学——信息时代的教与学特征”、“信息技术与教学融合的系统化研究”等,也有微观具体的课程,如“四步教你变成高富帅PPT”、“微课设计与制作”等。通过“高校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提升专题网络培训”,一方面有助于提高高校教师对信息化时代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技能必要性、紧迫性等方面的思想认识,澄清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另一方面有助于对高校教师如何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技能进行具体的指导和示范。
二、基于疫情的个人在线教学实践
基于疫情的影响,本学期(2024-2024-2学期)《教育法基础知识》《刑法总论》《证据学》课程采用线上教学的方式进行。
(一)担任课程情况
本学期,本人担任了藏学院1831教育班的《教育法基础知识》,法1831事务班《证据学》和法1941、法藏1943
的《刑法总论》课程的教学。《教育法基础知识》课程是1-9周,18学时;《证据学》课程是1-18周,36学时;《刑法总论》课程是1-18周,各72学时。
(二)开展教学情况
1.本学期开学后,本人根据学校和学院关于在线教学的相关要求和安排,按时开展了在线教学,按时完成课后相关材料的提交等工作。
2.教学过程 (1)教学平台
使用超星学习通+中国大学(MOOC)+微信群个别指导。 (2)教学方式
第一,超星学习通平台的使用情况。课前一天发布每次课的教学要求(通知),发布学生签到,布置课后作业,学生提交课后作业,进行课后作业的批改,对个别学生的提问进行指导,学生也可以学习本人自建相关课程的课程资源(课件、案例、论文、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二,中国大学(MOOC)平台的使用情况。在该平台上安排学生学习本期相应的课程。《教育法基础知识》课程,安排学生全程学习了华南师范大学彭虹斌教授等主讲的《教育法学》。《证据学》课程,安排学生全程学习了西南政法大学潘金贵教授等主讲的《证据法学》和西南财经大学兰荣杰副教授主讲的《刑事证据审查》课程。法藏1943班《刑法
总论》课程,安排学生全程学习了上海交通大学张绍谦教授等主讲的《刑法总论》课程和部分学习了华东师范大学钱叶六教授等主讲的《刑法总论》课程;法1941班的《刑法总论》课程,安排学生全程学习了华东师范大学钱叶六教授等主讲的《刑法总论》课程(基于两个学校《刑法总论》课程的体系差异和难度的差异,所以对法藏1943班和法1941班做了不同的安排)。
第三,微信群使用情况。学生通过添加老师的个人微信群,当存在学习上的个别问题时,学生与老师个别交流。
三、在线教学的优势与不足 1.在线教学的优势
第一,选课的优势。由于中国大学(MOOC)等平台有众多著名大学或著名学者开设的相应课程,老师可以安排学生或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较多的课程进行学习。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了解和学习其他著名大学或著名学者对相关课程及其内容的讲授方法、讲授观点、逻辑思维等,开阔学生视野。
第二,学习方式的优势。学生可以在课表安排的时间段进行听课学习,也可以在课后再次听课,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或网络情况随时听课学习。
第三,课后作业提交与批改方面的优势。学生通过学习通等平台,可以随时提交课后作业,免去了纸质版作业在书
写、保存等方面的麻烦。同时,老师可以随时批改课后作业,随时查看作业的提交情况等,也实现了作业保存数字化的便利。
第四,考试方面的优势。学生考试的到位情况一目了然,试卷发布和回收的精准化,试卷保存的数字化,分数统计的自动化,每一个学生答题记录的数字化等,既是其优势,也是给学生和老师带来的便利。
2.在线教学的不足
第一,学生到位情况和学习情况难以真实有效监控。虽然每次课时老师都会要求学生签到,但学生签完到后是否在相应的课程时段真正的在学习相关课程内容,难以有效监控。每次课都不免有学生说因家里停电、没网或其它理由而没签到,但具体的实际情况是什么,老师难以知道。虽然老师也会让学生提交相应学习笔记或截屏所听课程的视频,但即便学生做了相应的操作(提交听课笔记或截屏),实际上也难以证实学生认真听课学习的真实性(因为老师看不到学生是否是真实的在听课学习)。
第二,学生完成课后作业情况难以真实有效监控。在网络时代,学生完成的课后作业可能不是其认真思考的结果,可能是其复制粘贴的结果,因此,老师批改课后作业时感觉学生还完成得不错,但其自主思考的真实性难以有效保证。
第三,考试过程难以真实有效监控。基于本学期的特殊情况,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只能通过网络进行开卷考试,这导致学生对相关试题的作答可能是通过网络查询的结果。虽然在网络上老师也可以进行监考,但这种监考方式的有效性是大打折扣的,难以真正监控学生的作答过程,导致考试结果及其反映的学生学习效果的真实性存疑。
第四,由于在本学期之前,老师较少接触或使用在线教学方法,导致不同的老师对平台类型的选择、平台相关功能的操作熟练程度和平台自身缺点的了解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可能也会导致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以及教学效果等的差别。
第五,教学是一个师生之间基于表情、外貌、人格、经历、学习背景、面对面交流等综合因素双向互动的过程,而在线教学难以真正实现这一切,因为在线教学过程中师生虽然在线,但彼此之间面对的仅仅是一个虚拟的对方。
当然,在信息化时代,高校教师只有不断提高自身在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时代所需要的各种素质和技能,方能立于不败之地。这既是对高校教师的一般要求,更是对本人的要求。“高校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提升专题网络培训”的开展仅仅是学习的开始。来日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