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相关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照约定或根据采购规模、施工进度及服务周期等因素,在合同中明确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方式支付合同资金。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预付资金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按规定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示合同信息。
第四十七条 商城采购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鼓励采购人应用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达到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及时退还,不得无故拖延、克扣。 第四十八条 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商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或提供相应服务、交付相应工程。
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交付货物、服务期满、工程竣工后,或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后,采购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订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进行验收。
第五十条 验收通过后或者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按照合同约定于5个工作日内发起支付。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商城入驻承诺书、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商品更换、退货、维修等售后服务。出现售后服务投诉纠纷时,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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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履约验收通过后10日内,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就采购价格、质量、服务、验收、支付等情况进行履约满意度互评,并统一纳入商城信用评价体系。
第七章 诚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商城采购适用诚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落实财政部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要求。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树立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采购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纪律制度,严格履行约定义务。采购人在商城采购中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恶意拆分项目; (二)恶意串通;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向商城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其他商品、服务等合同以外的利益; (六)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十五条 商城供应商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对出现违反商城管理规定或不履行入驻承诺行为的,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通过商城平台系统进行警示通报,督促其整改纠正,并计入商城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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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在商城给予风险提醒或警示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并督导供应商限期改正问题。1个月内累计2次警示通报的,暂停其商城交易3个月;1年内累计3次暂停交易的,退出商城,2年内商城不得接受其入驻申请:
(一)混淆品目分类上架商品,商品信息严重缺失、失真,商品描述与实际明显不符的;
(二)未认真履行商品维护管理职责,商品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停止销售或无库存商品没有及时下架处理的;
(三)电商上架非自营商品,厂商上架非本企业生产制造商品,代理商提供非授权厂商制造商品的;
(四)上架或销售商城目录外的商品,或者特供、专供商品的;
(五)供应商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在商城更新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分配批量集采归集的订单或确认采购人发出的订单,被采购人投诉的;
(七)合同签订前,无正当理由随意取消采购人订单,被采购人投诉的;
(八)接受采购人邀请,确认参与竞价但不报价的。 第五十七条 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商城交易3个月,由集中采购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问题,1年内累计3次暂停交易的,退出商城,2年内商城不得接受其入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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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履约,延期供货、施工或提供服务,被采购人投诉的;
(二)提供的商品存在非全新正品、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或服务标准的;
(三)售后服务响应不及时,服务态度恶劣,不按规定退换货或提供维修服务,推诿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责任,被采购人投诉的;
(四)商城商品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市场合理价格的; (五)送货、安装、调试过程中超出标准或约定进行收费的;
(六)为采购人安装盗版或来源不明软件的; (七)连续3个月每月订单差评率超过5%的。
第五十八条 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商城,2年内商城不得接受其入驻申请,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商城入驻或采购项目成交的; (二)冒用他人身份进行质疑的;
(三)没有明确的诉求和佐证资料而进行虚假、恶意、重复质疑的;
(四)恶意串通的;
(五)提供或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商品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订单或成交结果的,或者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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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八)合同转包的;
(九)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十)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拒不执行财政部门处罚措施的;
(十一)向商城运行维护或技术支持等平台服务单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等有关人员行贿或输送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利用非法手段攻击入侵商城平台系统,篡改数据或者交易记录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省采购中心研究提出商城供应商信用评价要素,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在商城公布。商城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在商城实时公开,并作为供应商续签入驻协议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商城季度运行报告,于每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运行报告。季度运行报告主要包括交易概况、平台运行及应急处理等内容;年度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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