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办学章程参
考样本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 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 。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可按照自行确定的内容表述)。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联合办园的注明成员姓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人 (联合办园的注明成员姓名),出资金额 万(联合办园的注明分别投资资金数额)。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 个班共 人。 (六) 招生区域: 。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 第十一条董事(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董事(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理事)会设立董事(理事)长1人,由董事(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董事(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理事)会议记录由董事(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当在职董事(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理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由董事(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董事(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条自己确定是否注明)。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置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董事(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该条如有前置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董事(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