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律关系
两种运输?方式、两个承运?人、三个主体
1、海?路路k:中国港?口到美国?长滩的海?运,k为海?运承运?人
2、铁路路up:?长滩到美国内陆?目的地铁路路运输,up为铁路路承运?人(该路路段货物损毁 3、货?方 ?二、所涉协议
k与货?方协议订?立货物合同
k与up订?立运输合同,up为k的分契约?人,全程运输的分段承运?人 k与提单持有?人through b/l,?一套全程运输提单,由k签发 本案货主:r、v、货物保险?人等 提单重要条款
第?一条对承运?人、连接承运?人等的定义 第?二条法律律适?用与管辖权(适?用?日本法) 第四条进出美国的承运?人责任,规定?用us cogsa 第五条分?立契约相关事项,喜?马拉雅条款 三、审判阶段
(?一)2006.11加州法院,货?方对k与up提起4个诉讼,移送?至联邦地区法院
(?二)联邦地区法院,k与up提出东京诉讼管辖条款,法院?支持,驳回货?方起诉
(三)货?方上诉,上诉法院?支持货?方认为本案应适?用美国ck规则,当事?人选?用的us cogsa?无效
(四)k上诉?至最?高院,上诉院裁定被推翻,发回重审 四、本案焦点
11
1、当事?人约定的东京地区法院管辖条款有效与否?本案:有效 2、是强制使?用美国内陆铁路路运输业的管制规则ck海?事当事?人约定的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us cogsa?(美国:国际公约优先) 五、最?高院意?见
1、法院意?见:ck不不适?用,应适?用cogsa有效 2、东京法院有管辖权 上诉被发回重审
3、九个?大法官的?支持与否:6个认为ck不不适?用;3个持反对意?见 六、本案意义
反映美国适?用国际公约的倾向,国内法并不不优先适?用。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