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新刑诉法对取保候审制度做了大幅度的改革,其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挽救可能犯罪的人,降低审判前的关押率,使犯罪嫌疑人不受看守所其它犯罪嫌疑人的污染,从而更好地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依照上述规定,本辩护人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变更文xx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取保候审申请书参考二 申请人:
女 汉族 15年1月3日出生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 身份证号: 2 电话: 826 手机: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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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陈、男、19年月3日出生,系申请人之夫。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 申请事项: 对陈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201X月2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陈刑事拘留,后被。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申请人及陈本人均向贵院提出了对取保候审但未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与收押:
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
《看守所留所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申请人认为,陈目前的情况明显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陈案发前曾于201X年5月、6月两次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双眼视网膜色素变异,双眼视物不清已经2年多,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 长期不间断用药;而且,陈还患有双眼老年性白内障、糖尿病、原发型高血压病、痛风、高脂血症,也需要长期用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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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同时,陈在被羁押,仍然继续不间断的用药,在羁押场所的生活起居均需要扶助。
案发前后陈也能够配合检查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对陈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及自愿为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X 201X年X月X日 jeoo
附送:
取保候审监护人保证书
取保候审监护人保证书
第一篇: 取保候审保证书 篇一: 取保候审保证书 **人民法院:
我与被告人***是**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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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第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 ***
**年**月**日 篇二: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犯罪嫌疑人**之父。身份证号码:
***********,电话: ********* 申请事项: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1*年1月1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系犯罪嫌疑人**之父,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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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嫌疑**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之规定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各项规定,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供保证。
三、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西宁市公安局 申请人: **
201*年1月3日 篇三: 取保候审保证书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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