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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儿童权利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对比
作者:于茜仪
来源:《都市家教·上半月》2016年第06期
【摘 要】儿童的发展关系到祖国未来的兴旺,而留守儿童作为中国弱势群体中的一种特殊存在,近年来随着数量的急剧增多,越来越引起全世界的关注,本文就《儿童权利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和立法依据进行对比,并借鉴和参考国外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现状,就保护留守儿童权益的方面提出个人意见。 【关键词】留守儿童;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文献回顾 1.关于留守儿童的界定
关于留守儿童的概念,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学术界有很多种看法,大致归纳为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亲长期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老家,需要他人照顾的未成年孩子(即十八岁以下)即认为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的孩子才算留守,如果只有双亲中的一方外出则不属于留守儿童的范围。第二种观点指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应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家乡,并且需要其他亲人或者被委托人给予照顾的处于义务阶段的学年儿童(指6-16周岁)。这种观点主要是以年龄为界点来确定留守儿童的范围,超过16岁但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不属于留守。第三种观点则以户籍为出发点,提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离开农村家乡外出打工,且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与父母或其中一方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此观点虽然对留守的界定更细化,却忽略了对年龄的限定。
总体来说,结合《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界定,可以指明是在属于农户的基础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务工半年及以上的,被留在老家不能和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共同生活的,需要他人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孩子。
2.留守儿童出现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剧,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但在“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差异的影响下和户籍制度的限制中,这些外出打工的人无法将子女一同带入城镇,享受同等待遇的教育资源,加之低收入和城市的高消费之间的矛盾,居无定所,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