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法应对虚假诉讼,并非你想的那么简单
01 《解释》出台背景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但仅简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但因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就虚假诉讼行为的具体界定和对应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更明确的规定,所以刑事司法审判实务中以虚假诉讼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案例少之又少。在虚假诉讼案件多发、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但刑事追诉难度较大的形势下,《解释》的出台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02 《解释》的亮点
《解释》共十二个条文,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针对理论界广泛关注和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重点问题,即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界定和定罪量刑标准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譬如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具体罗列了捏造债权债务、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裁决等多种构成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同时也对构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这些细化的具备可操作性的规范,对于依法惩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
03 《解释》与司法实践尚存脱节之处
虽然《解释》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特别是明晰了立案标准,为公安机关对该类犯罪行为立案追诉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但根据笔者实际办案经验,针对虚假诉讼行
为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进行刑事追诉的,除了需要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前述规定明确何为虚假诉讼行为以及定罪量刑标准之外,还有以下实务问题会影响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刑事立案。
1、企业或公民个人报案难度大,公安机关不易受理
首先,该《解释》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即只有当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但证有易,证无难。作为无任何调查权的企业或个人,面对经过一系列周密策划并以伪造的证据形成的具有表面“完整证据链支撑”的“事实”,受害人很难向公安机关提供充分的否定性证据证明虚假诉讼行为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是捏造的。而且,民商事诉讼中各方利害关系人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往往均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陈述和举证角度,不可避免的会隐瞒、否认一些事实,甚至作出一些虚假陈述,这种行为与“捏造”之间的边界的界定亦并非易事。
其次,因为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执行,基于当前的法治大环境,在刑事报案内容涉及到民商事纠纷时,公安机关会格外慎重,一般会秉持“宁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个”的原则,避免被扣上“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