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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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校发〔 〕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资格审查、注册、成绩管理、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内容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招生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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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在校期间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年开学初,能够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同级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注册
第七条 注册管理是学校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确认程序。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制度。学生注册分为正常注册、暂缓注册和不予注册三种。
第八条 正常注册
1. 每年第一学期初,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计划财务处缴纳足额学费及相关费用。
2. 学生持缴纳足额学费的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网上注册手续,学院教务中心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审查合格后,登录“内蒙古工业大学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学生网上注册登记。
3. 每年第二学期初,学生凭借第一学期正常注册的证明,到所在学院办理正常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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