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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在任何情况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按照相关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 10.4 本项目不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10.5 见3.7.4条款 10.6 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会 电子投标文件 “暗标”评审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采购人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采购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 10.7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将中标候选人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 10.8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 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 按照供应商须知第7.1条规定的情形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出现下述情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 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 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招标。 10.10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供应商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少于三个的,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1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标准及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买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方”和“卖方”,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成交供应商”进行理解。 10.12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3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10.14 财政预算 本项目财政预算:1247300 元;高于财政预算的投标报价,其投标做废标处理。 10.15 补充的其他内容 1.合同履行期内,除非双方另行补充协议,否则成交供应商无权擅自将本合同项下对采购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2.投标文件须编制目录和页码。 3.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招标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项目采购范围、内容及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招标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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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本招标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10)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在投标前是否自行踏勘施工现场,采购人均认为供应商已经充分考虑了工地现状条件可能影响到工程正常施工的所有风险因素。工地施工条件最终以采购人交给成交供应商的工地状况为准,成交供应商应同意按照交接当时工地施工条件的现状接受工地,并不得以现状与自行踏勘工地施工条件之间的任何差异而要求工期或费用上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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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不允许负偏离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投标报价;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字、缺项、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同时将要求澄清文件的扫描件及WORD文档发送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标注的电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