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
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6 【实施日期】2002.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太湖水污 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05年底前,太湖水质有所改善;五里湖、梅梁湖水质明显改善;9条主要入湖河流、11条省界河流控制断面高锰酸盐指数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总磷指标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个类别达到地表水Ⅳ类或Ⅴ类标准,现状优于上述标准的断面水质不得降低;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基础上分别削减25%、15%和24%。 1 / 2
二、《实施计划》是我省落实国家《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行动方案,无
锡、常州、苏州、镇江四市要根据《实施计划》,分别制定本地区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并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分年度逐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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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3.26【实施日期】2002.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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