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浅谈如何应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中存在的问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浅谈如何应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李丽娟

近年来,随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城镇的个人对划拨用地的出让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呈上升趋势。例如,2007年,隆阳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13.779公顷,补缴土地出让金179.148万元;2008年,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12.708公顷,补缴土地出让金485.294万元,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2008年比上年下降1.071公顷,而补缴土地出让金比上年增加306.146万元。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依法出让和转让并合理开发利用,可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但在交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急待规范,以更好的促进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下面笔者就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中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采取措施应对存在问题,进而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方面发表几点粗浅的见解,以供大家参考。

一、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要发现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必需先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除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外或完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在改革开放之前,即

都是无偿划拨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 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让的历史。其特点有:(1)取得的法定性。即要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其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区别,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除缴纳补偿、安置费外无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则必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使用的无期限性。依照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要处分,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二、 目前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存在的主要问题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是指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尽管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大量的划拨土地。此类划拨土地的使用虽不符由于

利用能力与现实利但也不宜马上收回。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益趋使,许多划拨用地以公开转让或私下交易方式进入市场。在实际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一) 划拨土地闲置及非法转让

一是大量划拨土地被闲置。例如,军队、企业大量占用地方土地,老城区主要街区都被军分区招待所、企业老厂区等占用,而这些单位迁移后留下的老办公用地、招待所等要么出租给个人使用,要么被闲置。虽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而在现实中,对这些有收益的土地资产,往往因为没有较好的强制措施而不被收回或根本收不到土地收益金。二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因新建办公楼迁移后而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政府没有及时收回储备,导致老街区的土地由这些单位报政府批准后自行转让出售,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二)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定建立不够完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

浅谈如何应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中存在的问

浅谈如何应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中存在的问题李丽娟近年来,随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城镇的个人对划拨用地的出让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呈上升趋势。例如,2007年,隆阳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13.779公顷,补缴土地出让金179.148万元;2008年,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12.708公顷,补缴土地出让金485.294万元,划拨土地使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8l5629l9rz9epjx24qwd4i6jo0x1tb012ac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