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推荐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6-25
皖教人〔2010〕12号
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我省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人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联系。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6月25日印发
主动公开 共印5份
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办法(试
行)
一、推荐申报的依据
我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分别依据《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教人〔2009〕1号)和《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教人〔2009〕2号)开展。
从2010年起,高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依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皖教人〔2010〕1号)进行,原《安徽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教人〔1998〕53号)同时废止。
二、推荐工作的原则
1、岗位控制、职岗一致的原则。各高校应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要求,将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到学科专业。要根据省人社厅审批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限额内,在
申报人所从事的工作与申报的职务序列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对岗推荐。
2、坚持标准、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荐工作必须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为依据,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坚持标准,认真评议,好中选优,优先推荐师德高尚、业绩突出、潜力较大的教学、科研业务骨干。
3、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各高校必须公开专业技术职务拟聘岗位数、推荐条件、推荐程序和推荐结果。推荐专家应严格按照规定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全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三、有关问题的把握
1、关于论文过渡,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在教人〔2009〕1号和2号文印发之日(2009年3月18日)前已经发表的论文,其期刊系省教育厅《期刊目录》列出的国家级重点和国家级刊物的,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可以分别视同新资格条件规定的一类和二类论文。
2、本科高校申报条件中,对申报教授、副教授人员要求的教学研究论文,须公开发表。
3、本科高校中从事公共体育、公共艺术教学工作的教师,可以自愿按“公共课类”或“体育艺术类”申报条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按有关规定,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从事临床教学的教师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其教学工作量必须达到所在临床教研室临床教师平均工作量,教学科研成果可从取得卫生系列下一级职务时起算。其中,申报副教授必须具备副主任医师资格,且从事临床教学须满5年;申报教授必须同时具有主任医师和副教授任职资格,且任副教授职务须满一个任期。
5、按有关规定,中专学校并入高校或升格为高校的教师,从并入或升格之日起3年内,可以评转高校同级或直接申报上一级高校教师系列职务;3年后,具有中专教师职务的必须评转高校相应教师职务后,方可申报上一级高校教师任职资格。3年过渡期内,评转高校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需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考;直接申报上一级高校教师系列职务的,需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评转高校同级或直接申报高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其在中专学校担任相应职务以来的科研成果可一并计
算,其它条件按照教人〔2009〕2号文件执行。
6、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只是具有申报和参评资格。至于是否达到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水平,由省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学科)评议组及其评委会评审决定。
7、若申报人员在教学科研成果方面不符合某一条款要求,但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经校专家委员会评议,学校可出具专题报告向省教育厅推荐,但要严格控制。对于综合条件不是特别突出、没有充分理由的专题报告,省教育厅将不予接收。专题报告要说明以强补弱的理由,即欠缺条件和超出申报条款的业绩。通过专题报告申报的人员应是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急需或紧缺的人才。
四、推荐工作的程序
各高校开展推荐工作, 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1、公布拟聘岗位职数。学校人事部门要认真清理指标使用情况,并将拟用于当年申报的岗位职数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原则上要求将申报的岗位职数分解到学科专业。
2、个人申报。教师根据拟聘岗位和本人条件,决定是否申报相应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