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6 【实施日期】2010.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 1 / 2
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国有企业收益管理。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 “ 直通车 ” 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全市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四)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管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