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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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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

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上[2017]707号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7.11.03 【实施日期】2017.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

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17〕707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从事房地产业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市场需求,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1 / 4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

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11月3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房地产业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房地产业务(不含房地产经纪)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视同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2 / 4

第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的,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

第四条 上市公司除遵守本指引的规定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等部分披露下列信息: (一)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环境的变化情况,上市公司主要项目所在城市的行业发展及库存去化情况,并说明其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二)主要经营模式、经营业态、主要项目所在城市的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势; (三)土地储备情况,包括报告期内新增和累计持有的主要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待开发土地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区域分布等;涉及一级土地开发的,应按项目披露规划平整土地面积、所处位置、收入分成比例等;

(四)房地产开发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区分不同业态、地区按照竣工项目、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的顺序披露各主要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应具备的资质文件的情况及原因(如适用)、权益占比、占地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已完工建筑面积;对于在建项目还应当披露主要项目的开工时间、预计总投资金额、实际已投资金额、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在金额、周期等方面出现50% 以上差异的情况及原因(如适用)、是否存在停工可能,如在达到可销售状态后的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销售的,应当说明原因;涉及一级土地开发的,应披露报告期内主要项目的平整土地面积、累计已平整土地面积、收 3 / 4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证上[2017]707号【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7.11.03【实施日期】2017.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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