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约翰·奥斯丁与法律理论的建构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约翰·奥斯丁与法律理论的建构

布莱恩·H.比克斯[1]; 李汶龙(译)[2]; 郑玉双(校)[2]

【期刊名称】《《法理学论丛》》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导论对约翰·奥斯丁作品的一种标准批判认为,他对于法律的描述——即法律本质上是主权者对于其臣民的命令[1]——与律师、法官以及公民实践或认知法律的方式不完全相符。他们继而主张,既然奥斯丁的理论''不符合事实'',就应当被拒绝,进而支持更符合事实的晚近理论。英语世界的法律理论界发起了一场将诠释学方法(hermeneutic approach)运用于法律理论的运动[例如H.L.A.哈特[2]提出的''内在观点''(internalpoint of view),该理论被在方法论上差异极大的约翰·菲尼斯和约瑟夫·拉兹[3]等理论家所接受],这场运动强化了法理学理论建构应忠于参与者的理解的重要性。括而言,诠释学方法主张(抑或有时仅仅假设),法律理论如能对那些将法律视为行动理由的公民的视角加以解释,将会更加完善。

【总页数】11页(P.163-173)

【关键词】理论; 法律; 符合事实; 主权者; 理论界; 公民; 标准 【作者】布莱恩·H.比克斯[1]; 李汶龙(译)[2]; 郑玉双(校)[2]

【作者单位】[1]美国明尼苏达大学; [2]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9.1 【相关文献】

1.法律论证理论面临的问题和进路——《法律论证理论》导论 [J], [德]罗伯

约翰·奥斯丁与法律理论的建构

约翰·奥斯丁与法律理论的建构布莱恩·H.比克斯[1];李汶龙(译)[2];郑玉双(校)[2]【期刊名称】《《法理学论丛》》【年(卷),期】2013(000)001【摘要】导论对约翰·奥斯丁作品的一种标准批判认为,他对于法律的描述——即法律本质上是主权者对于其臣民的命令[1]——与律师、法官以及公民实践或认知法律的方式不完全相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8l20s0t1jz9uewu2s0h44x67j2pwjr01ect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