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项目管理办
法-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局7
中国科学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率先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科学院启动了科技服务网络计划(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rvice Network Initiative,简称STS计划)。为了规范STS计划的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STS计划支持院属研究机构(包括独立法人的研究所和非法人单元),围绕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5个重点服务领域——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能源结构优化、制造业转型升级、城镇化和人口健康、生态文明建设,聚焦若干服务主题,开展成套技术示范与转移服务、专项研发与联合攻关服务、委托研究与专项咨询服务、公共检测与平台试验服务,以市场化的机制整合创新资源和要素,集成开展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研发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三条科技促进发展局定期面向全院征集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建议,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动态“项目库”,作为组织STS计划项目的重要来源。
STS计划项目主要分为三类:STS重点项目、STS区域
重点项目和STS双创引导项目。
STS重点项目由科技促进发展局直接组织并管理。主要结合院内“三重大”的相关要求,支持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突破”和“重点培育方向”,支持对国民经济和区域发展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形成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产出。
STS区域重点项目由各分院组织,科技促进发展局统筹部署。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瞄准地方党委政府最为关注的“牛鼻子”问题和关系民生的“卡脖子”问题,加强技术的集成应用、工程化示范和产业化推广,为区域创新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STS双创引导项目配合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由科技促进发展局会同国科控股公司等组织部署。主要支持院属机构通过创新创业的形式实现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支持院属研究机构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新创企业进行“二次开发”,为新创企业提供“售后服务”以加速其发展,从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最终目标。
第四条科技促进发展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STS计划纲要、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STS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研究确定STS计划的年度重点任务和经费预算,组织项目论证、审核项目预算,并按照预算计划拨付资金;
(三)设置STS项目协调人,做好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各
方的沟通与协调,对于涉及地方政府、合作企业等事务,将会同相关分院具体处理;
(四)负责项目的年度检查、结题验收等节点管理。 第五条分院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STS计划年度重点任务,提出区域重点项目建议;
(二)根据区域重点项目论证结果,组织具体实施; (三)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四)配合科技促进发展局,按照计划节点对项目进行年度检查、结题验收等。
第六条 STS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和进度组织科研人员完成项目;
(二)按照《任务书》规定的条件配套项目经费并提供其它必要的保障支持;
(三)配合做好项目的检查、评估、验收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节点目标。
第七条 STS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和进度组织项目人员(包括非本单位人员)实施项目具体工作内容,并对项目的终极目标
完成全权负责;
(二)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及相关资源; (三)及时汇报项目进展和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对计划进度和经费分配提出调整;
(四)项目群可根据需要设总负责人,负责各相关项目之间的沟通协调,以保证项目群整体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八条 STS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是院属研究单位。拟承担单位必须为项目实施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包括一定的自有经费。鼓励承担单位集成社会资源,与相关区域、相关行业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
STS重点项目和STS区域重点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8-24个月;STS双创引导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
(一)成套技术示范与转移服务类: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或关键技术需求,在研究所多年积累形成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突破“自有-自产-自销”的思想束缚,联合各类资源广泛合作,开展多种形式集成创新,研发并形成包括装备设计、工艺控制、产品性能检测标准等在内的成套技术,经过合作企业示范完善后,以可复制的形式向相关行业转移或推广。院拨经费主要用于引导企业的资金投入,尽可能与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一道共同降低企业投资新技术的风险。
(二)专项研发与联合攻关服务类:针对企业提出的具体明
确的技术需求,研究所在已有相当积累的基础上接受企业出资委托,完成特定技术开发,必要时与企业共同进行产
业化阶段的工作。院拨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院属相关单位完善必要的技术条件,或为联合申请企业集团等上级部门及国家部委的立项做好必要的前期准备。各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无形资产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三)委托研究与专项咨询服务类:针对国家和区域的重大社会发展战略、以及大型企业集团的行业发展规划,相关研究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项研究,向委托单位提供系统的、科学的咨询评估报告。研究成果应被委托方充分肯定,并在政府或企业的管理决策、政策制定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对于副省级以上行政单元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重要咨询项目,院拨经费可用于支持院属单位开展前期预研工作,但应以争取委托单位提供的项目咨询经费为主;对于完成咨询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某些有意义的专题研究内容,也可申请院拨经费予以支持。凡院拨经费支持的咨询项目,应对研究结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发表权)归属做好事先约定。
(四)公共检测与平台试验服务类:针对生物医药、食品安全、环境监测检测等领域研发工作所需的专业化服务,利用研究所已有的仪器、设备、软件、资料或人力资源,在满足自身研发工作的同时向社会开放,通过优质的有偿服务,获得合理的市场化收益。院拨经费主要支持研究所独立组建的或联合政府及社会资源组建的各类平台,根据其服务业绩考核结果,引导政府和社会资金共同加强或完善平台服务条件建设;鼓励研究所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