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是对企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真实记载,反映企业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具体体现,它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同时也反映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状况,并对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形象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保障。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于公司内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级的安全文件和档案管理由安全生产部负责,各部(室)和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文件和档案管理由各部(室)或单位负责。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安全档案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可靠,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五条 对档案分类、管理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应本着整齐、规范、便于查阅的方针。
第六条 存于档案室的所有文件、图件应编写目录或清单,以便于查阅。
第七条 档案保存的形式有:文字书面版本、照片录像等。 第八条 档案管理必须有专门的档案柜,并具有良好的卫生环境
-可编辑修改-
。
和防盗、防火、防潮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 根据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档案保管期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1、对企业安全生产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2、对企业安全生产在一定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长期和短期保存。
3、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4、安全档案保存期限由企业依据上述规定,指定保存年限。
第三章 安全生产档案涉及的内容
第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档案 (1) 职工三级教育资料;
(2) 特种作业人员专门培训和定期复审,持证上岗有关资料; (3) 换岗及复工教育资料;
(4) 每年至少一次对全员进行安全教育资料;
(5)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资料; (6) 以上资料均应有培训内容、学员名册、培训时间、考核成绩等;
(7) 记录应至少保持3年以上。 第十一条 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档案。
(1) 应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综合检查和节假日检查的检查记录;
(2) 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违规现
-可编辑修改-
。
象应通过教育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予以纠正;
(3)本公司安全责任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及上级奖惩文件并建立安全奖惩台帐;
(4)安全奖惩台帐应至少保持3年以上。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及整改记录
(1) 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排查中填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排查表、安全生产隐患统计分析表;
(2) 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建立隐患整改登记台帐,包括隐患类别、内容、整改措施、整改部门和负责人、整改进度、完成情况、验收和反馈等;
(3) 记录应至少保持3年以上。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档案
(1) 安全生产费用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或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档案主要包括公司每年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安全生产投入明细清单;
(2) 记录应至少保持3年以上。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及危险设备档案
(1) 设备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及危险设备台账、制造单位、产品品质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核对和定期自检记录、运行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2)特种设备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档案和有害作业点监测记录
-可编辑修改-
。
(1) 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体检表; (2) 其他职工体检记录;
(3) 有害作业平面布置示意图及接触人员人数、名单; (4) 有害因素监测记录资料,有害物超标的整改措施及实施后的情况记录资料;
(5) 职业病人者资料(诊断报告、治疗及处理资料);
(6) 有害作业人员健康卡片(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上岗期间及离岗时的体检报告);
(7) 急性职业中中毒事故调查资料; (8) 记录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档案 (1) 设备设施分布情况、设备设施现状; (2) 验收测试记录及启用日期; (3) 维修、监测和检验记录;
(4)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电器设备检测记录 (1) 绝缘检测记录; (2) 接地电阻检测记录; (3) 漏电保护器运行、检测记录; (4) 记录应至少保持3年以上。 第十八条 伤亡事故档案 (1) 伤亡事故登记表;
-可编辑修改-
。
(2) 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物证、人证等材料);
(3)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病历、检验报告等); (5)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情况; (6) 事故审批结案档案;
(7) 工伤事故月报表、年报表、历年来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统计分析图表等资料。
(8) 伤亡事故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制订和下发的制度性文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通知、通报,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其他需要建立的台帐
第四章 保存形式及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种安全台帐资料分门别类,按时间顺序(以年度为界)装订成册,编编写相应的目录。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终台帐装订成册保存。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安全生产部対各部(室)和下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台帐资料的建立落实情况督促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时间为至少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五章档案借阅
-可编辑修改-
。
第二十五条 档案材料原则上现场查阅,必须借出时须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六条 外单位调阅档案时,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凡属外借档案,借阅人应及时交回,如未按期交回,保管员应进行索要。索要无果或档案损坏应进行处罚或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档案销毁
第二十八条 档案销毁必须慎重,销毁前要填写“销毁文件清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后进行。
第二十九条 档案销毁至少要二人进行,档案销毁采用碎裂填埋或燃烧法,燃烧时应做好防火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可编辑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