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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流通节食品现场制售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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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食品现场制售核查标准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 核查标准 1)采取直营连锁经营方式的申请主体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未采取直营连锁经营方式的申请主体单申请人条件 店食品销售经营面积大于400平米。 2)申请主体应为企业法人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非水冲式公共厕所、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房)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选址 围之外。直接入口食品现场制售场所应距离非直接入口的畜禽产品、水产品加工销售场所5米以上。 应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以及食品贮存、存放和从业人员更衣等场所或设施。各场所均设在室内,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开。 原料与成品的操作区域应分开,并能防止食品在制作、销售、存放等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的制作场所应与制售的食品种类和数量相适应。除以下情形,每类产品制作场所使用面积应≥6㎡: 1)本表规定的糕点、熟食卤味、豆制品制作,按其要求; 场所设置、布2)制作工序中既有在专间内操作,又有在专间外操作的,应按照要求同时设置专间和其他食品制作场所; 局、分隔、面3)现制现售一类以上食品,食品的制作场所面积≥各类食品最小制作场所面积之和。 积 冷加工制作以易腐食品为原料的食品(如裱花蛋糕等),应设置操作专间,专间面积≥8㎡(不包括通过式预进间),并应与供应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糕点制作场所使用面积≥20㎡。冷加工制作以易腐食品为原料的糕点应另设专间。 单纯加工烤禽类制作场所使用面积≥10㎡;完全用半成品制作,不需进行原料生加工的熟食卤味制作场所使用面积≥20㎡;其他制作方式,制作场所使用面积≥30㎡。熟食卤味分切应另设专间。 豆制品制作场所使用面积≥50㎡。 1 关键项 关键项 2 关键项 关键项 关键项 3 关键项 关键项 关键项 关键项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 核查标准 一般项 一般项 一般项 一般项 一般项 关键项 一般项 关键项 一般项 重点项 一般项 关键项 重点项 一般项 重点项 重点项 重点项 4 制作场所建筑材料应坚固耐用、易于维护和保持清洁。 制作场所地面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地面、墙壁、制作场所墙壁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并设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天花板 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制作场所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销售场所的地面应平整并用能防止扬尘的材料铺设,墙壁、天花板应采用防霉材料制作或覆涂。 根据制售食品的品种,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接触即食食品的工具、容器的消毒和保洁设施应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应不少于2个(其中至少1个为洗手水池),各类水池应明显标识其用途。清洗、消毒、洗手水池附近应设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并在附近设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保洁设施 接触即食食品的工具、容器的清洗水池专用,与非即食食品、清洁用具及接触非即食食品的工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应分开。 设专用于拖把等地面清洁用具的清洗水池,该水池的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接触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使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如不锈钢)。 设备中与食品接触的部件,应为可拆卸等便于清洁的形式。 设备、工具和接触即食食品与非即食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容器 制售易腐食品,或者使用易腐食品原料的,应配备冷藏或冷冻设备(冰箱、冰柜、冷库等),或热藏销售设备(加热柜等),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冷藏、冷冻、热藏设备应有温度显示装置,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 制作豆浆应采用自动罐装、封口设备。 产生大量蒸汽或油烟的食品制作区域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 排烟、防蝇、食品制售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受到灰尘和各种外来物的污染。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防尘设施 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位置保持一定距离。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天花板如不平整或用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和易于清洁的吊顶 专间 5 6 7 8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 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窗户应为封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外),食品传递窗口应为可开闭的形式。 专间内设独立式空调设施、温度显示装置、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净水设施。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1.5W/m3设置,专间内紫外线灯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 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表4.2规定 采用专用独立的加工场所,有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区分。 不得设置明沟,墙裙应铺设到顶,天花板如不平整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和易于清洁的吊顶。 专用操作场所内使用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存放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专用操作场所内设置流动水源和工具清洗消毒水池,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净水设施。 现制现售的食品属于本市规定的《现场制售项目食品目录》(附表一)的范围。 核查标准 重点项 关键项 9 专用操作场所 现制现售食品品种 10 11 关键项 重点项 重点项 关键项 重点项 关键项 关键项 食品安全规建立《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制度内容应与本单位的实际情章制度 况相适应,并便于操作和执行。 注:1、本表共35项,其中关键项17项,重点项9项,一般项9项。 2、同时加工制作两种类别及以上食品的,加工制作场所面积分别核定。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 0项 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 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4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2项

北京市流通节食品现场制售 - 图文

附表二食品现场制售核查标准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内容核查标准1)采取直营连锁经营方式的申请主体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未采取直营连锁经营方式的申请主体单申请人条件店食品销售经营面积大于400平米。2)申请主体应为企业法人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非水冲式公共厕所、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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