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避免有尖角。自动制售设备中与食品接触的部件,应当为可拆卸等便于清洁的形式。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当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当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当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制售易腐食品,或者使用易腐食品原料的,应当配备冷藏或者冷冻设备(冰箱、冰柜、冷库等),或者热藏销售设备(加热柜等)。冷藏、冷冻、热藏设备应当有温度显示装置,或者配有非玻璃温度计。
产生大量蒸汽或者油烟的食品制作区域上方应当设置有效的机械排风设施。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当分别设置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当以坚固、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以便清洗,并配有盖子。
食品现场制售场所的各项设备、工具、容器不得用作与食品制售无关的用途。
第十三条 熟食卤味制作场所和设施 熟食卤味的制作场所和设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贮存处理、熟制加工制作应当分设两间(单纯加工烤禽类可设在同一间内)。单纯加工烤禽类的,上述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米;完全用半成品制作,不需进行原料生加工
的,上述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米;其他制作方式,上述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米;
(二)另设用于熟食卤味分切的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九条的要求。
(三)对于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中从事熟食卤味制作的食品经营者,本规范规定的面积要求视具体情况可下调20%。
第十四条 糕点制作场所和设施 糕点的制作场所和设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立洗蛋间及清洗鸡蛋设备设施; (二)制作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米;
(三)冷加工制作以易腐食品成分为原料的糕点的,应当另设符合第九条要求的操作专间;
(四)对于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中从事糕点制作的食品经营者,本规范规定的面积要求视具体情况可下调20%。
第十五条 豆制品制作场所和设施 豆制品的制作场所和设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作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50平米;
(二)加工制作采用自动化设备。制作、贮存、销售中的管道、工具、容器及设备中与食品接触的部件应当使用不锈钢材质;因工艺原因必须使用其他材质的,不得对食品产生污染;
(三)加工直接入口豆制品的,应当设置符合第九条要求的专间;
(四)制作豆浆应当采用自动罐装、封口设备。
(五)对于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中从事豆制品制作的食品经营者,本规范规定的面积要求视具体情况可下调20%。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 食品制售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和设施应当定期清洁,保持良好清洁状况。
第十七条 设备卫生 各类食品接触表面用后应当洗净并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表面用前还应当消毒。
第十八条 个人卫生 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制作、销售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头发完全覆盖或束于工作帽内,不得佩戴戒指、手镯、手表等外露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
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从业人员,应当立即脱离现场制售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九条 虫害防治 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滋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应当对各种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废弃物处理 废弃物容器使用后应当加盖。废弃物至少每天清除一次,清除废弃物后的容器应当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污水、油烟、废气等的排放及设施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制度 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人员卫生管理制度》、《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操作规程 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制定并执行各环节操作规程。具体包括《食品采购操作规程》、《食品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现场加工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食品销售操作规程》、《不符要求食品处理规程》。
第二十三条 食品台账 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采购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工作记录 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进行工作记录。具体包括制售过程
关键项目、食品销售情况、卫生检查情况、人员健康情况、人员培训情况、不合格食品处理、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各项工作记录均由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进行签名。 各岗位负责人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且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常检查相关工作记录,对记录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并且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各种工作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章 申请材料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申请材料 申请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除提交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身份证明及食品管理经验证明;
(二)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现场制售项目的工具清单应当按照具体品种分类提交,包括品名、厂牌、数量、尺寸、备注等内容;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现场制售项目的平面图应当按照具体品种分类提交(A4纸,一项申请内容一张图);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操作流程文件:现场制售项目的操作规程应当具体规定标准的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