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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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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设计院鼓励员工参加各种专业知识培训,并派职员到全国著名高校及大型设计院学习、深造。

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全职培训两种。 (一) 岗前培训由综合办负责,主要对象为新进职员,内容为:集中学习设计院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及文明礼貌用语等方面,提高基本素质,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 (二) 全职培训:设计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外出的培训计划,被派出职员按培训计划规定修满,完成后汇报情况并递交详细报告交综合办。(三) 被派出的全职培训职员在培训前必须签定培训后回设计院服务期限。否则加倍向设计院补偿培训期间所有费用。

第九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一) 自觉服从设计院和所在室的管理,遵章守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二) 保质保量的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注重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三) 参加每年年终考核,由综合办存档,并作为晋级、晋职、奖惩、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聘用人员的管理: (一) 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学校各项条例和设计院的规章制度; (二) 在工作和生活中,仪表和着装整洁,保持良好的自身形象; (三)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和脱岗离岗;(四) 爱护公物,自觉同不法行为作斗争。 (六)严格遵守设计院各项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 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考勤制度(2008年2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作时间: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 第十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聘用人员享有与本院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党、团员参加支部第三十三条 的组织生活。

第三十四条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按照《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薪金分配与奖惩制度》执行,固定月工资的行管岗位聘用人员根据设计院的经济效益及在职职工工资调整情况每两年或不定期调整其待遇。固定月工资的设计岗位聘用人员参照《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职称任职暂行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聘用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有关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为基础,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 聘用人员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工资、奖惩的依据。聘用期满,则根据聘期内考核结果评定是否续聘:(一) 考核办法各室对续聘职员进行综合排名,计划经营室采用项目进行评分,综合办根据出勤及平常表现等评分。(二) 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1、考核结果75分以上的,按期续聘; 2、考核结果60—74分的,待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再次考核无明显进步的,一律按不合格对待; 3、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不合格,不予续聘。

第十一章 离职与解聘

第三十八条 职员要求调离设计院,应提前十五天向所在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

第三十九条 设计院根据职员的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员工,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职员。

第四十条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不予续聘,先到综合办领取《聘用人员调离 手续办理单》,经审批后,办完离职交接手续。正式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设计院有权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 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二) 在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排位后三名者,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 因患病或非公负伤等原因,连续2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四)因本院不可抗拒的原因,不需继续聘用的; (五) 符合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其它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人员可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一)设计院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二)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留学或继续学业深造的;(三)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其它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人员所享受的各种待遇即行停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临时聘用职员不适合本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自二〇一一年 月 日起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成立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第二十七条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设计院鼓励员工参加各种专业知识培训,并派职员到全国著名高校及大型设计院学习、深造。第二十八条员工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全职培训两种。(一)岗前培训由综合办负责,主要对象为新进职员,内容为:集中学习设计院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及文明礼貌用语等方面,提高基本素质,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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