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优化设计院人事、用人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设计院的人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南城市学院雇员管理办法》,结合设计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聘用人员,指除学校事业编制以外。通过从地方院校、人才市场或其它途径,聘用到设计院工作的毕业生且具有国家正规全日制院校学历、学位。
第三条 在设计院院务会的统一领导下,综合办公室负责招聘、聘用、待遇、职级、档案管理等事项,各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考核和其他工作。
第二章 人事管理权限
第四条 设计院院务会确定院里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其工作职责为: (一) 协助各室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 负责管理聘用人事档案资料。 (三) 负责设计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 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 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 组织设计院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 组织设计院人事培训工作。 (八)办理聘用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九) 协助设计院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十)
根据设计院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才规划。 (十一) 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六条 各室负责人的权限:提出各室人员需求计划;对所属职员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建议本部门职员待遇方案。
第三章 聘用计划
第七条 在经营年度结束前,综合办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室,各室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递交综合办,上报院务会通过,院长最后审批。
第四章 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 第八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受聘岗位的工作;
(三)应聘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位;
(四)聘用驾驶员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参照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聘用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报名。通过高校、人才市场、相关网络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凡符合聘用人员基本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报名,并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二) 考核。综合办会同各室对应聘人员名单进行遴选,然后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和基本理论考试和业务考核。(三) 体检。由综合办统一组织拟聘人员“三甲”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四) 录用。应聘人员考核、体检合格,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由综合办负责统一发放《聘用人员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 体检合格后,综合办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综合办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 人员报到
第十一条 所有招聘录用的新职员正式上班当日先向综合办报到。
第十二条 (一) 应聘员工可将档案转入设计院,由院里统一寄存在《益阳市人才交流中心》;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说明原因,经综合办负责人同意后,暂缓办理。对二次就业职工须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 (二)所有应聘员工必须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或职称的原件到综合办效验,并扫描存档,并在聘期间无偿提供设计院使用,否则视为拒聘; (三)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签订《就业意向书》,在毕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报到当日,综合办应向新职员介绍设计院的情况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由综合办负责人与其签订《试用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综合办存档,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第十四条 新职员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即到相关科室报到,并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办根据试用协议中的工作级别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综合办备案。
第六章 试用
六条 新聘人员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一) 新员工试用期间按设计院第十 有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职员要求辞职,没有工资。 (二) 新职员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即随时解聘。
第十七条 试用期的考核 (一) 新职员在试用期满后,综合办将《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职员,新职员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二) 各室负责人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三) 计划经营室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如实填
写项目完成情况。综合办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 (四) 考核结果将递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并确定是否聘用。
第十八条 综合办根据院长办公会意见及时公布新职员录用结果: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
第十九条 提前结束试用期: (一)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职员,室负责人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填写《聘用审批表》报请综合办、院领导批准。 (二) 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综合办提交《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表》,经院领导批准后,直接辞退。
第七章 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设计院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拟聘用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综合办发给《聘用合同》,由院领导与其签定《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综合办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聘用日期及正
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当事人;聘用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或聘用职员的主要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首次聘用的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但每一聘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用人单位首次聘用职员,应当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合同期满,双方均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双方均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院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二)因违反工作纪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单位工作的;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聘用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院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或因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解除 聘用合同的,设计院视具体情况,对聘用职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按聘用职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按其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聘用人员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聘用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章 人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