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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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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优化设计院人事、用人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设计院的人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南城市学院雇员管理办法》,结合设计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聘用人员,指除学校事业编制以外。通过从地方院校、人才市场或其它途径,聘用到设计院工作的毕业生且具有国家正规全日制院校学历、学位。

第三条 在设计院院务会的统一领导下,综合办公室负责招聘、聘用、待遇、职级、档案管理等事项,各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考核和其他工作。

第二章 人事管理权限

第四条 设计院院务会确定院里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其工作职责为: (一) 协助各室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 负责管理聘用人事档案资料。 (三) 负责设计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 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 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 组织设计院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 组织设计院人事培训工作。 (八)办理聘用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九) 协助设计院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十)

根据设计院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才规划。 (十一) 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六条 各室负责人的权限:提出各室人员需求计划;对所属职员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建议本部门职员待遇方案。

第三章 聘用计划

第七条 在经营年度结束前,综合办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室,各室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递交综合办,上报院务会通过,院长最后审批。

第四章 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 第八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受聘岗位的工作;

(三)应聘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位;

(四)聘用驾驶员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参照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聘用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报名。通过高校、人才市场、相关网络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凡符合聘用人员基本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报名,并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二) 考核。综合办会同各室对应聘人员名单进行遴选,然后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和基本理论考试和业务考核。(三) 体检。由综合办统一组织拟聘人员“三甲”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四) 录用。应聘人员考核、体检合格,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由综合办负责统一发放《聘用人员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 体检合格后,综合办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综合办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 人员报到

第十一条 所有招聘录用的新职员正式上班当日先向综合办报到。

第十二条 (一) 应聘员工可将档案转入设计院,由院里统一寄存在《益阳市人才交流中心》;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说明原因,经综合办负责人同意后,暂缓办理。对二次就业职工须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 (二)所有应聘员工必须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或职称的原件到综合办效验,并扫描存档,并在聘期间无偿提供设计院使用,否则视为拒聘; (三)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签订《就业意向书》,在毕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报到当日,综合办应向新职员介绍设计院的情况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由综合办负责人与其签订《试用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综合办存档,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第十四条 新职员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即到相关科室报到,并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办根据试用协议中的工作级别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综合办备案。

第六章 试用

六条 新聘人员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一) 新员工试用期间按设计院第十 有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职员要求辞职,没有工资。 (二) 新职员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即随时解聘。

第十七条 试用期的考核 (一) 新职员在试用期满后,综合办将《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职员,新职员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二) 各室负责人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三) 计划经营室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如实填

写项目完成情况。综合办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 (四) 考核结果将递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并确定是否聘用。

第十八条 综合办根据院长办公会意见及时公布新职员录用结果: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

第十九条 提前结束试用期: (一)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职员,室负责人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填写《聘用审批表》报请综合办、院领导批准。 (二) 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综合办提交《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表》,经院领导批准后,直接辞退。

第七章 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设计院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拟聘用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综合办发给《聘用合同》,由院领导与其签定《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综合办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聘用日期及正

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当事人;聘用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或聘用职员的主要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首次聘用的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但每一聘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用人单位首次聘用职员,应当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合同期满,双方均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双方均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院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二)因违反工作纪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单位工作的;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聘用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院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或因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解除 聘用合同的,设计院视具体情况,对聘用职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按聘用职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按其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聘用人员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聘用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章 人员培训

关于成立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关于成立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优化设计院人事、用人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设计院的人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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