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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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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12]16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12 【实施日期】2012.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九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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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城乡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和有重点的全面防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第四条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市本级及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并监督和指导各县(市)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县(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建设规划、水利、交通和运输、国土、教育、卫生、房产、矿管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2 / 3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中未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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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12]16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12【实施日期】2012.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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