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经过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检验,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支付质检及相关费用; (二)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六十七条 经核查质量纠纷责任方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及其金锭品级资格注册认定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条企业及其金条品级资格注册认定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银锭企业及其银锭品级资格注册认定准则》执行。
第九章 质押、租借业务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提供质押、租借业务服务,为会员及客户办理质物及租借实物库存的过户转移。
第六十九条 会员及客户可参与质押业务,其中质权方为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外资金融类会员和银行类国际会员,质物为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
第七十条 会员及客户可参与租借业务,租借实物为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
第七十一条 国内会员、国内客户可以办理主板交割品种的租借、质押业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可以办理国际板交割品种的租借、质押业务。
经交易所批准,国内会员、国内客户可以办理国际板交割品种的租借、质押业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可以办理主板交割品种的租借、质押业务,国内会员、国内客户与国际会员、国际客户之间可以办理租借、质押业务。
第七十二条 会员及客户参与质押及租借业务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协助办理质押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章 USB-KEY管理
第七十三条 USB-KEY用于会员到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的身份验证。USB-KEY的使用及保管由会员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会员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办理USB-KEY。
第七十五条 USB-KEY的使用有效期限为制作日起两年整,到期时会员可自行重新登记使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以中文书写,任何其他语种和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交易所。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