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出库手续,会员输入USB-KEY密码、提货密码,交纳出库费,指定仓库在出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指定仓库付讫章作为发货回单。
第四十一条 会员对出库实物进行毛重核对,核对时所称实物毛重与质量证明书所标明该块实物的毛重秤差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内,提货会员应接收,交易所按质量证明书所标该块实物的重量结算,超出规定范围的,会员应拒收,指定仓库负责填写“问题报告单”,由指定仓库与会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交易所。
出库秤差范围与入库秤差范围相同。
第四十二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入库申请单》、《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库申请单》由交易所统一制定格式,会员可通过交易所网站下载打印使用或根据标准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第五章 费 用
第四十三条 仓储费是指定仓库保管实物产生的保管费用。交易所指定仓库执行统一仓储费率,清算重量为实物标准重量。
第四十四条 仓储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仓储费结算日为每月的25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到上一工作日)。交易所在仓储费结算日向每个会员及客户收取仓储费,并在规定时间统一向指定仓库支付。
第四十五条 仓储费的计算方法为: 剩余库存仓储费=剩余库存积数×仓储费率 买入货权仓储费=买入货权积数×仓储费率 实物出库日仓储费=出库量×仓储费率 第四十六条 积数的计算方法为:
买入: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买入量×(仓储费天数-1) 买入货权卖出: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卖出量×(仓储费天数-1) 交提: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交提出库量×(仓储费天数-1) 存入: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存入量×仓储费天数 自提: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自提出库量×仓储费天数
剩余库存卖出: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卖出量×(仓储费天数-1) 质押、质押注销、处置质物、租借、划转等业务参照买卖计算积数方法计算,积数按每月30日计算,小于大于30日均等同30日,一年按360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 仓储费天数计算公式如下:
1. 当月1日到结算日,仓储费天数=结算日日期-当天日期+1
2. 上月结算日后第二天到月末,仓储费天数=每月计算积数的天数-(当天日期-结算日日期)+1
第四十八条 运保费是指交易所统一调拨各指定仓库实物产生的费用。金锭、金条、Ag99.99银锭由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其中金锭、100克金条、Ag99.99银锭运保费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50克金条运保费由卖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金锭、金条运保费的计算节点为: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剩余库存卖出交割;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买入货权交提出库;会员及客户申请交提,申请日次日撤单;系统自动撤消交提申请单。Ag99.99银锭运保费计算节点为实物交割时。
第五十条 金锭、金条运保费的计算公式为:运保费=运保费率×标准重量。Ag99.99运保费计算公式为:运保费=运保费率×实物交割量。
第五十一条 对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实物交割品种,申请交提当日撤单的不收运保费,申请交提次日起撤单及系统到期自动撤单的,对交提部分收取运保费。会员及客户申请自提出库的实物不收取运保费。
第五十二条 会员及客户在指定仓库存入实物或提取实物时,需向指定仓库支付入库费和出库费。出入库费由指定仓库直接收取。
第五十三条 交割费是指参与实物交割的会员及客户向交易所交纳的交割手续费。交割费计算公式为:交割费=交割费率×实物交割标准重量。
第五十四条 仓储费、运保费、入库费、出库费及交割费收费标准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相关费用明细表》(附表1)。收费标准调整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这个表很重要】
第六章 二次清算
第五十五条 二次清算是指交易所对实物溢短差重量用资金进行的清算,实物溢短差重量为实物实际重量与标准重量的差额。
金锭的实际重量是指每类实物标准条块的纯重,金条、银锭、铂锭的实际重量是指每类实物标准条块的称量重量。标准重量是指每类实物标准条块的基本重量。
【提货、存货会遇到,只交易的不用考虑】
第五十六条 二次清算分为入库清算及出库清算两种,入库清算顺序为: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第五十七条 对于金锭及铂锭,入库溢短差重量根据会员及客户卖出实物交割时从剩余库存中扣除的数量占该会员及客户该实物交割品种扣除前库存总量比例分摊其当前未清算入库溢短量计算。出库溢短差重量根据出库时实际溢短差
重量计算,包括会员及客户交提、自提。对于银锭,溢短差重量根据买方、卖方实际交割溢短差重量计算。
第五十八条 溢短差重量计算公式为:
金锭、铂锭入库溢短差重量=(从剩余库存中扣除的卖出实物交割数量÷该实物交割品种扣除前库存总量)×当前未清算入库溢短量
金锭、铂锭出库溢短差重量=出库标准重量-出库实际重量 银锭溢短差重量=交割标准重量-交割实际重量
未清算入库溢短量只有在全部卖出及全部提货出库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溢短差重量金额由交易所根据会员及客户参与不同交易合约,采取不同的清算价格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金锭、铂锭现货实盘入库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卖出日该现货实盘交易合约加权平均价;
金锭、铂锭出库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出库日该现货实盘交易合约加权平均价;
现货即期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该现货即期交易品种成交日加权平均价;
现货延期交收卖出交割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实物交割日该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结算价。
第六十条 若遇当日交易无成交,各品种及合约加权平均价及结算价以上一交易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相应加权平均价及结算价计算。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中所称金锭实际重量、标准重量与重量均指纯重。金条、银锭、铂锭重量均指毛重。
毛重指称量重量,纯重指毛重与成色之积。
第七章 代 理
第六十二条 客户的实物出入库手续由会员代理完成。
第六十三条 客户销户时,应清空实物库存,并结清与代理会员的所有实物费用。
第八章 质量纠纷处理
第六十四条 会员及客户提取实物后,如果对实物质量持有异议,提取金锭、铂锭方必须在提货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提取银锭方必须在提货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并提供质量鉴定结论或有效证明,超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提取金条方提出质量异议,须提供交易结算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客户由会员代理书面提出。
【比较重要,确保了金条的质量不出事维护声誉】
第六十五条 会员及客户对其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实物提取过程中因质量产生异议和纠纷,交易所选择指定的国内质检机构或国际贵金属市场认可的国际权威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金锭及金条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铂锭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银锭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