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范本)
×××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__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_ 个,分别是: 1、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 2、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 3、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_ _。
以货币出资_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 %,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2、_ 。
以货币出资_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 _%,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3、_ 。
以货币出资_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 _%,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分配认缴出资:
(八)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按以下方式执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百分之五十 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押,应当经其他股东百分之_百_同意。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