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法律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损害企业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或下属(成员)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下属(成员)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法律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专项法律事务会同法律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法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法律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损害企业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或下属(成员)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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