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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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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建审<2014>1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国资委《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京国资发〔2013〕3号)、《建工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建审〔2014〕105号)和有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集团各单位”)开展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参照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所属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集团公司及集团各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应当适时开展上述四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一)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 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可结合任

职时间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

(三) 济责任审计。

(四)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任职企业在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任前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结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的经

等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五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坚持“出资人监督、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实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范围:

(一)集团公司所属独资、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以上兼任所属独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正职职务的,应当对董事会聘任的经理或常务副经理职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四)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权利机构要求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人员。 集团各单位负责对其子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及集团各单位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重要内容,形成工作周期,建立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长效机制。

第八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集团各单位总部及所属重要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决定审计范围。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资产量及子企业户数应足以全面客观反映企业经济状况。下列所属子企业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一) 被审计人兼职的全资和控股子企业; (二) 资产或效益占重要比重的全资和控股子企业; (三) 任期内出现大额经营亏损、债务危机等财务异常 状况的全资和控股子企业。

第九条 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实行承诺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书面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当对审计通知书等审计文书实行送达回证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在审计文书送达后签收。

第十条 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项目部分工作内容,但应由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通知书,审批审计方案,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机

制,通过建立审计目标责任、审计现场巡视、审计实施过程汇报、多级复核等方法,加强审计过程控制,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方法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单位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被审计人遵纪守法和履职尽责情况为重点,在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管理情况、履职情况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严格依法依规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是: (一)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运行情况; (二)战略规划的分解、落实情况; (三)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情况; (四)企业财务收支的效益情况; (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六)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七)经营绩效及考核兑现情况; (八)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九)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十)被审计人廉洁自律情况;

(十一)重点关注的其他事项或委派委托的特定事项。

第十四条 经营成果的真实情况是指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的效益情况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等方面情况。

第十六条 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是指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并结合被审计人工作职责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中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绩效及考核兑现情况是指按照适用的业绩考核评价办法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完成主要绩效管理指标考核兑现情况。

第十八条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是指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第十九条 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做出的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薄弱环节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条 廉洁自律情况是指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是否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情况,是否存在侵占企业利益行为。

第二十一条 重点关注的其他事项和委派委托的特定事项是指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且需要重点了解的事项和委派委托人交办审计的特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期间按照会计年度确定,并以此确定审计评价的期初数。被审计人任职时间为上半年的,以本年度初作为审计期间的期初;任职时间为下半年的,以本年度末作为审计期间的期初。

经济责任的界定,应以被审计人的实际任职期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运用多种审计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实务操作中可以采用查阅账簿及文件资料、内部控制测试、分析性复核、召开座谈会、独立谈话、多层次访谈、调查问卷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通过整理分析,最终形成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单位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通过检查财务事项真实性、合法性,向经营事项的整体效益性、决策的合理性延伸,向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延展。

第四章 审计准备

第二十五条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准备阶段工作,主要包括: (一)审计立项; (二)成立项目审计组; (三)审前调查(审前沟通); (四)制定、报批审计方案; (五)制发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审计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接受本企业董

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委派、有关管理部门或子企业委托,取得委派或委托文件后,进行审计立项,做出计划安排。

第二十七条 成立项目审计组。项目审计组应当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项目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是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较高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组织成立项目审计组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组织本级内部审计人员,或抽调下级内部审计人员联合成立项目审计组;

(二)借调其他部门专业人员,与内部审计人员联合组成项目审计组; (三)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与内部审计人员联合成立项目审计组。

第二十八条 审前调查(审前沟通)。编制审计方案前,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与被审计人进行必要的审前沟通,了解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的基本情况。提示被审计单位进行工作准备,被审计人撰写任期(离任)述职报告。审前调查(审前沟通)内容一般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沿革、治理结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财务和业务管理体制以及关联方关系等;

(二)被审计人履历、职责范围和分管工作;

(三)经营环境,如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经营风险,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等;

(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定的会计、税收、贸易等要求及行业惯例; (五)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以及考核执行兑现情况; (六)人力资源及员工薪酬情况; (七)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八)以前年度接受审计及落实整改情况;

(九)内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掌握的被审计人廉洁自律情况; (十)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审前调查结束后,项目审计组应当综合情况确定审计项目的风险水平。 第二十九条 制定、报批审计方案。依据审前调查和审前沟通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方案,报请内部审计机构及主管领导审批。审计方案内容

建工集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建工集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建审1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国资委《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京国资发〔2013〕3号)、《建工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建审〔2014〕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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