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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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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付

交付,为动产占有的转移,即动产原占有人将动产交由相对方所占有。根据法律规定,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由此交付动产是动产所有权让与的公示方法,也是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体现。不论从法律层面还是社会实践层面来看,交付无不关涉到动产物权的变动、公示、公信以及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也关涉到不动产物权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等问题),其法律效果极为重大,其意义不言而喻。

首先,从物权变动的基础理论出发,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本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即物权变动自交付时发生,交付为我国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针对所有权的归属有特殊约定。与此同时,我国《合同法》在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上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一致。《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本条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双方当事人虽就某项财产的买卖达成了协议,若尚未交付,仍然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即交付为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即是说,我国法律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是采用“交付要件主义”。如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虽然已经达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协议,但出卖人未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可以认定买受人并未取得该已购房屋的所有权。在这里,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一个生效要件,一个必经程序,不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当然,出于对于财产交换的复杂性的考虑,我国法律又将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大类,而“观念交付”又可再细分为四种情况,即是“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的交付”。

其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公信原则的表现。物权的公示,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向外界展示,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原则。而交付,作为决定物权变动效力的行为,当然地向外界展示了物权变动的真实状态,起到了物权变动的作用,也即是成为了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如在房屋交付的过程中,交付这一行为是为外界为公知的,社会上的第三人也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动产物权交付得知物权变动的真实情况,从而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换言之,动产物权在变动过程中,通过交付这种占有状态转移的方法,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同时也有效地保护了交易的安全进行。与此同时,当事人在进行动产物权变动时,以交付方式进行了公示,即便该交付所表征的物权不存在或存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经从事了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法律仍保护其信赖该公示而既得的物权利益,此即为物权的公信原则。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必然具有强大的公信力。因此,交付能有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

最后再简单阐述一下交付在界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问题上所起的作用。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我国采用风险负担的交

付主义与所有权归属彻底脱离的形式,以交付之时作为界分风险负担的准据之时,这更有利于判明风险负担的责任,解决买卖合同中的纠纷。再来看利益承受这一层面,《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在利益承受问题上,我国立法采取的也是交付主义,即孳息的归属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交付之时是界分孳息归属的准据之时,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而不论该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

纵观我国法律对于交付的相关规定,交付无疑是理解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之间关系的关键,同时也是破解物权行为之谜的钥匙。交付类型的多样化趋势,无不需要立法者将重心更多地放在交付制度的研究上,从而使物权变动的相关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提高交易的效率。

物权法中的论交付

论交付交付,为动产占有的转移,即动产原占有人将动产交由相对方所占有。根据法律规定,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由此交付动产是动产所有权让与的公示方法,也是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体现。不论从法律层面还是社会实践层面来看,交付无不关涉到动产物权的变动、公示、公信以及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也关涉到不动产物权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等问题),其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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