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多快好省地发展农村电力事业,提高农村低压电网和用电装置的设计、安装、检修质量、确保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电压380伏及以下的农村低压电网和用电装置。
第3条 各级农电部门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社队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都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4条 对遵守本规程有显著成绩的农电工作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者,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农电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章 配电装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5条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专用的配电室(箱)。排灌专用配电变压器的配电装置可安装于机泵房内。 第6条 配电室应靠近变压器。室内走道一般不小于:盘前1.5米、盘后0.8米、侧面0.8米。门向外开。 第7条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宜装设角电保安器。
第8条 配电箱的安装高度,箱底对地面距离一般不小于1.2米,进出引线应套保护管。
第二节 配电室(箱)
第9条 配电室进出引线,宜采用地埋线。架空引线一般采用绝缘导线,对地面距离不应小于2.5米。导线支架应用不小于40×40×4毫米的角钢或60×60毫米的方木。导线穿墙时,穿墙部分应套绝缘管。
第10条 配电室(箱)进出引线的导线截面,应地线的允许载流量选择。进线的负荷电流按变压器额定电流的1.3倍计算;引出线的负荷电流按分路最大工作电流计算。
固定在配电盘盘顶上的裸铝母线,对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9米。不同相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 第11条 配电盘盘面应光滑并涂漆,框架牢固。盘上设备排列和配线应整齐美观。开关应垂直安装,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相序应一致,各分路标明路名称。
第12条 配电盘上的二次回路,应采用绝缘导线。导线截面:铜线不应小于1.5平方毫米;铝线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
第13条 配电盘上应装设计费电度表。表用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 容量较大的变压器宜装电流表和电压表。
第三节 开关和熔断器
第14条 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应装设总开关和熔断器。总开关和熔断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1.开关和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和电压不应小于工作电流和电压;
2.手动开关分断电流的能力,不应小于变压器低压侧额定电流的1.5倍;
3.自动开关和熔断器分断电流的能力,应大于变压器低压侧出口处的短路电流值。 第15条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熔断器的熔体和自动开关的脱扣器,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1.熔断器做为变压器的过载保护时,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应等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脱扣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瞬时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值,一般为变压器低压额定电流的6~10倍;过载保护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值,一般等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第16条 分路开关的额定电流和分断电流,不应小于分路的最大工作电流。
第17条 分路开关的脱扣器整定电流和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应按分路负荷电流选择,其值应小于总开关脱扣器的整定电流或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
第三章 架空电力线路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18条 线路的路径和导线截面,可根据用电负荷的发展规划确定。 第19条 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与农村发展规划相结合,方便机耕,少占农田;
2.路径短,跨越、转角少、方便施工、运行和维修,力求经济合理;
3.应尽量避开易受山洪、雨水冲刷的地方。严禁跨越堆放可燃物、爆炸物的场院和仓库。
第20条 线路设计的气象条件,应根据当地的气象资料(采用十年一遇的数值)和附近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如当地的气象资料与附录一典型气象区接近,一般采用典型气象区所列数值。 第21条 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和零线。
第二节 导线
第22条 架空线路的导线,应采用符合国家电线产品技术标准的铝绞线,禁止使用单股铝线、破股(拆股)线和铁线。 第23条 铝绞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
第24条 导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变压器二次侧出口至线路末端的允许电压损失为额定电压的7%; 2.线路的最大工作电流,不应大于导线的允许载流量; 3.铝绞线的最小截面为16平方毫米;
4.三相四线制的零线截面,不宜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制的零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第25条 导线有硬弯时,应剪断重接。导线在同一截面上不同的损伤面积,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损伤面积占导线截面5~10%时,应用绑线绑扎;
2.损伤面积占导线截面10~20%时,应辅以同规格导线后绑扎; 3.损伤面积占导线截面20%以上时,应剪断重接。 第26条 导线的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绞线的接头应采用压接或绕接。绕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导线直径的25倍; 2.新建线路,在同一档内,每根导线不应超过一个接头; 3.接头距导线的固定点不应小于0.5米。
第27条 不同金属、规格和铰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第28条 导线的设计弧垂,各地可根据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或参照典型气象区计算确定。考虑导线的初伸长对弧垂的影响,在紧线时,铝绞线应减少设计弧垂的20%。各相导线弧垂应一致。 同一档距内,同层的导线截面不同时,导线的弧垂应以其中最小截面的弧垂确定。
第三节 绝缘子、横担及铁附件
第29条 直线杆一般采用针式绝缘子或瓷横担,耐张杆采用蝴蝶式绝缘子。零线应采用与相线相同的绝缘子。 第30条 绝缘子的铁脚与瓷件应结合紧密,铁脚镀锌良好,瓷件瓷釉表面光滑、无裂纹缺釉、破损等缺陷。 第31条 线路横担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其规格一般不小于: 角钢:50×50×5毫米; 方木850×80毫米; 圆木直径:80毫米。
第32条 木横担应进行防腐处理。铁担和铁附件一般应镀锌。
第33条 横担的组装位置,一般装在受电侧。撑铁位置,一般装在面向受电侧的左侧。 第34条 用螺栓连接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螺栓应通过各部件的中心线,螺杆应与构件面垂直;用螺栓连接木构件时,应加垫铁; 2.螺母紧好后,露出的丝扣不应少于2扣;
3.螺栓穿入方向;顺线路者从电源侧穿入、横线路者由左向右(面向受电侧),垂直地面者,由下向上。
第四节 导线排列
第35条 导线一般采用水平排列。零线不应高于相线。零线应靠近电杆。如果线路附近有建筑物,零线应尽量靠近建筑物侧。同一地区零线位置应统一。 路灯线不应高于其它相线和零线。 第36条 线路的档距,一般采用下列数值: 集镇和村庄:40~50米;田间:50~70米。 第37条 导线的线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档距50米及以下0.1米;档距70米及以下0.5米。
第38条 低压线路与高压线路同杆架设时,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直线杆: 1.2米
分支或转角杆: 1.0米。
低压线路不宜与两线一地高压线路同杆架设。
第39条 同杆架设的低压多回线路,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直线杆: 0.6米
分支或转角杆: 0.3米。
第40条 线路导线每相的过引线、引下线与邻相的过引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150毫米。导线与拉线、电杆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
第五节 电杆、拉线和基础
第41条 电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杆长一般为7.5米。
第42条 人工捣制的钢筋混凝土电杆,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200号,主筋不宜小于88。
第43条 钢筋混凝土电杆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混凝土脱落、露筋、跑浆等缺陷。放置地面检查时,不应有纵向裂纹,横向裂纹的宽度不应大于0.2毫米,长度不超过二分之一周长。 环形电杆的端部应用混凝土密封。
第44条 木杆应剥皮,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2%,梢径不应小于100毫米。
木帮桩梢径不应小于160毫米,接腿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2米。搭接两端用穿钉固定。 第45条 木杆、木帮桩、木横担连接处,结合面应紧密。
木杆、木帮桩的顶端均需切成斜面。木杆杆根、木杆、木横担的切割、打孔等加工部位,均应时行防腐处理。 第46条 电杆埋设深度,一般为杆长的六分之一。
第47条 架线后,杆身的倾斜不应大于杆长的1%,杆位横向偏离不应大于100毫米,转角杆及终端杆不应向受力方向倾斜。
第48条 转角、分支、终端、耐张和跨越等承力杆,均应装设拉线,拉线应固定在横担下0.1~ 0.3米,与电杆夹角一般为45°;若受地形限制,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30°。 跨越道路的水平拉线,对路面垂直距离不应低于5米,拉线柱倾斜角度为10°~20°。
第49条 拉线宜采用镀锌钢绞线,设计安全系数为2.0,截面不应小于16平方毫米。采用镀锌铁线时,设计安全系数为2.5,其直径和股数不小于下列要求: 1.终端、分支、转角杆的拉线;
导线截面为35平方毫米及以下时,用直径4.0×3股; 导线截面为50平方毫米及以上时,用直径4.0×5股; 2.拉线的底把应按以下要求增加两股。
第50条 拉线的底把应露出地面0.3~0.5米,入土部分应进行防腐处理。
第51条 拉线盘一般用150×250×500毫米的钢筋混凝土预制块或坚硬石料,埋深一般与电杆埋深相同。 第52条 穿越或接近导线的拉线必须装设与线路电压等级相同的拉线绝缘子。拉线绝缘子应装于最低导线以下,高于地面3.0米以上。
第六节 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