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 煤场应配备成套的喷水装置,运行可靠,防止煤垛自燃。煤垛发生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
1.7.3 燃用易自燃煤种的电厂应采用阻燃输煤皮带。
1.7.4 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 1.8 防止脱硫塔安装过程中的火灾(锅炉)
1.8.1 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施工方案和消防方案,施工人员须接受过专业培训,了解材料的特性,掌握消防灭火技能。
1.8.3在脱硫系统施工时,应避免安装和防腐工程同时施工。 1.8.2施工场所的电线、电动机、配电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1.8.4 在防腐工程施工时,应划出50m的禁火区域,禁止一切明火操作。 2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为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能源安保[1990]1110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2.1 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并使两票制度标准化、管理规范化。
2.2 严格执行调度命令,操作时不允许改变操作顺序,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调度部门,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票,不允许解除闭锁装置。
2.3 应结合实际制定防误装置的运行规程及检修规程,加强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尤其应加强6(10)kV开关柜的电气、机械闭锁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已装设的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
2.4 建立完善的万能钥匙使用和保管制度。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要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值长或变电所所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运行。
2.5 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电气闭锁功能。
2.6 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锁回路不能用重动继电器,应直接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时,应以现场状态为准。
2.7 对已投产尚未装设防误闭锁装置的发、变电设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确保在1年内全部完成装设工作。
2.8 新、扩建的发、变电工程,防误闭锁装置应与设备同时投运。 2.9 成套高压开关柜五防功能应齐全,性能应良好。
2.10 应配备充足的经过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为防止误登室外带电设备,应采用全封闭(包括网状)的检修临时围栏。 2.11 强化岗位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素质,要求持证上岗。
3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规程》(DL 612—1996)、《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2004)、《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0)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重点要求如下: 3.1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新建锅炉投运1年后要结合检查性大修安全性能检查。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安全性能检验。锅炉检验项目和程序按《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规程》(DL 612—1996)、《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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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进行。 3.2 防止超压超温
3.2.1 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3.2.2 参加电网调峰的保护,运行规程中应制定有相应的技术措施。按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性能应与汽轮机性能相匹配;非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负荷的下限应由水动力计算、试验及燃烧稳定性试验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3.2.3 对直流锅炉的蒸发段、分离器、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等应有完整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汽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 3.2.4 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规程进行。
3.2.4.1 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
3.2.4.2 锅炉在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试验现场。 3.3 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
3.3.1 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2008)、《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DL/T912-200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火电厂汽水化学导则》(DL/T805.1~805.4-2004)、《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DL/T 889-2004)等标准,加强水汽品质的化学监督。(化学)
3.3.2 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严禁退出运行。按规程要求,凡装有凝结水精处理设备的机组,全部凝结水应进行精处理。在凝汽器管发生泄漏,凝结水品质超标时,应按照“三级处理”的原则,及时查找、堵漏,严重泄漏时,必须及时停运机组。(化学)
3.3.3 品质不合格的给水严禁进入锅炉,品质不合格的蒸汽严禁进入汽轮机。水冷壁结垢量超标时,应按照《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794-2001)的要求及时安排化学清洗,防止发生垢下腐蚀及氢脆。按照《发电厂热力设备化学清洗单位管理规定》(DL/T 977-2005),化学清洗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做好化学清洗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化学)
3.3.4 按照《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DL/T956-2005)进行锅炉停用保护,防止炉管停用腐蚀。(化学)
3.3.5 加强锅炉燃烧调整,改善贴壁气氛,避免高温腐蚀。
3.3.6 安装或更新凝汽器铜管前,要对铜管全面进行探伤检查。 3.4 防止炉外管道爆破
3.4.1 加强对炉外管道的巡视,对管系振动、水击等现象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当炉外管道有漏气、漏水现象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不能与系统隔离进行处理时,应立即停炉。
3.4.2 定期对导汽管、汽连络管、水连络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以及弯管、弯头、联箱封头等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如表面裂纹、冲刷减薄或材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3.4.3 加强对汽水系统中的高中压疏水、排污,减温水等小径管的管座焊缝、内壁冲刷和外表腐蚀现象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3.4.4 按照《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对汽包、集中下降管、联箱、主蒸汽管道、再热管道、弯管、弯头、阀门、三通等大口径部件及其相关焊缝进行定期检查。 3.4.5 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的要求,对支吊架进行定期检查。运行达5万小时以上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支吊架要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必要时应进行应力核算。对有震动现象的管路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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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震动管路涉及范围内焊缝进行检验。(材料)
3.4.6 对于易引起汽水两相流的疏水、空气等管道,应重点检查其与母管相连的角焊缝、母管开孔的内孔周围、弯头等部位、其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10万小时后,宜结合检修全部更换。
3.4.7 要加强锅炉及大口径管道制造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防止由于材质不良、制造缺陷及遗留异物等引起的爆破事故;电站管件制造本单位应持有有关的资质证书。(材料、技术中心、锅炉)
3.4.8 要认真进行锅炉监督造、安全性能检验和竣工验收的检验工作。
3.4.9 加强焊工管理及完善焊接工艺质量的评定。杜绝无证(含过期证)上岗和超合格证允许范围施焊现象。焊接工艺、质量、热处理及焊接检验应符合《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有关规定。
3.4.10 在检修中,应重点检查可能因膨胀和机械原因引起的承压部件爆漏的缺陷。 3.4.11 定期对喷水减温器检查,防止减温器喷头及套筒断裂造成过热器联箱裂纹。 3.4.12 加强锅炉安全监察工作,锅炉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
3.4.13 在役机组应防止材质老化引起的爆管事故。 3.5 防止锅炉四管漏泄
3.5.1 严格执行《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爆漏技术导则》(能源电[1992]1069号)、《火力发电厂锅炉受热面管监督检验技术导则》(DL/T939—2005)。
3.5.2 过热器、再热器、省煤管发生爆漏时,应及早停运,防止扩大冲刷损坏其他管段。大型锅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漏泄监测装置。
3.5.3 定期检查水冷壁刚性梁四角连接及燃烧器悬吊机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因水冷壁晃动或燃烧器与水冷壁鳍片处焊缝受力过载拉裂而造成水冷壁泄漏。
3.6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机组和设备,必须按规定对主设备特别是承压管路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组织专家进行全面安全性评估,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3.7 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规程》(DL 612—1996)要求,加强司炉工的培训,持证上岗;200MW及以上机组的司炉须经模拟机培训,并考试合格。
3.8 火电厂、火电安装单位应配备锅炉压力容监督工程师,并持证上岗。
3.9 检修中,应对受热面奥氏体不锈钢类立式过热器、再热器管下部弯头的氧化产物沉积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氧化产物沉积堵管引起的过热爆管事故。(材料)
4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为了防止压力容爆破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4.1防止超压。
4.1.1根据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 4.1.2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和排放试验。
4.1.3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总工程师批准,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
4.1.4除氧器的运行操作规程应符合《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991]709号)的要求。除氧器两段抽汽之间的切换点,应根据《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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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在运行中严格执行,严禁高压汽源直接进入除氧器。
4.1.5使用中的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严防错装、错用;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液氯钢瓶必须水平放置;放置液氯、液氨钢瓶、溶解乙炔气瓶场所的温度要符合要求。使用溶解乙炔气瓶者必须配置防止回火装置。
4.1.6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4.1.7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 4.1.8结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或检修,每两个检验周期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1.9检查进入除氧器、扩容器的高压汽源,采取措施消除除氧器、扩容器超压的可能。推广滑压运行,逐步取消二段抽汽进入除氧器。
4.1.10单元制的给水系统,除氧器上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门,并完善除氧器的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
4.1.11除氧器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总排故能力,应能满足其在最大进汽工况下不超压。
4.2氢罐。
4.2.1制氢站应采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器,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联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在线氢中含氧量监测仪表,防止制氢设备系统爆炸。 4.2.2对制氢系统及氢罐的检修要进行可靠地隔离。 4.2.3氢罐应按照《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重点是壁厚测量,封头、筒体外形检验。防止腐蚀鼓包。
4.2.4 氢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沟道的措施。(化学)
4.2.5 氢系统吹洗置换、放空降压,必须通过放空管向室外排放。采用氮气置换时,氮气含氧量不得超过3%。(化学)
4.3在役压力容器应结合设备、系统检修,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的规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4.3.1火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对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系进行检查,特别应对蒸汽进口附近的内表面热疲劳和加热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进行检查,防止爆破汽水喷出伤人。
4.3.2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孔和焊接其他构件。若必须在压力容器筒壁上开孔或修理,应先核算其结构强度,并参照制造厂工艺制定技术工艺措施,经锅炉监督工程师审定、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工艺措施实施。
4.3.3停用超过2年以上的压力容器重新启用时要进行再检验,耐压试验确认合格才能启用。
4.3.4在订购压力容器前,应对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其供货产品必须附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制造厂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监检机构签发的“监检证书”要加强对所购容器的质量验收,特别应参加容器水压试验等重要项目的验收见证。 4.3.5对在役压力容器检验中,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达不到监督使用标准(三级)的,要在最近一次检修中治理升级,检验后定为五级的容器应按报废处理。 4.4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办理注册登记的压力容器,严禁投入使用。(此处删掉部分内容) 5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5.1锅炉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不得采用浸油防腐方式。
5.2锅炉空气预热器在安装后第一次投运时,应将杂物彻底清理干净,经制造、施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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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生产等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5.3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可靠的停转报警装置、完善的水冲洗系统和必要的碱洗手段,并宜有停炉时可随时投入的碱洗系统。消防系统要与空气预热器蒸汽吹灰系统相连接,热态需要时投入蒸汽进行隔绝空气式消防。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在空气及烟气侧应装设消防水喷淋水管,喷淋面积应覆盖整个受热面。
5.4在锅炉设计时,油燃烧器必须配有调风器及稳燃器,保证油枪根部燃烧所需用氧量。新安装的油枪,在投运前应进行冷态试验。
5.5精心调整锅炉制粉系统和燃烧系统运行工况,防止未完全燃烧的油和煤粉存积在尾部受热面或烟道上。
5.6锅炉燃用渣油或重油时应保证燃油温度和油压在规定值内,保证油枪雾化良好、燃烧完全。锅炉点火时应严格监视油枪雾化情况,一旦发现油枪雾化不好应立即停用,并进行清理检修。
5.7运行规程应明确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烟道在不同工况的烟气温度限制值,当烟气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炉。利用吹灰蒸汽管或专用消防蒸汽将烟道内充满蒸汽,并及时投入消防水进行灭火。
5.8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出入口烟/风挡板,应能电动投入且挡板能全开、关闭严密。 5.9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冲洗水泵应设再循环,每次锅炉点火前必须进行短时间启动试验,以保证空气预热器冲洗水泵及其系统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具备随时投入条件。 5.10若发现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停转,立即将其隔绝,投入消防蒸汽和盘车装置.若挡板隔绝不严或转子盘不动,应立即停炉。
5.11锅炉负荷低于25%额定负荷时应连续吹灰,锅炉负荷大于25%额定负荷时至少每8h吹灰一次,当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烟气侧压差增加或低负荷煤、油混烧时应增加吹灰次数。
5.12若锅炉较长时间低负荷燃油或煤油混烧,可根据具休情况利用停炉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中层和下层传热元件;若发现有垢时要碱洗。
5.13锅炉停炉1周以上时必须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若有存挂油垢或积灰堵塞的现象,应及时清理并进行通风干燥。
5.14锅炉采用等离子点火装置或少油、微油点火装置时,在锅炉启动点火阶段,应加强尾部受热面的吹灰和电除尘器的疏灰操作。(锅炉) 6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
为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发生,应严格执行《大型锅炉燃烧管理的若干规定》、《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T435—2004)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6.1防止锅炉灭火。 6.1.1根据《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T435-2004)中有关防止炉膛灭火放炮的规定以及设备的状况,制定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措施,应包括煤质监督、混配煤、燃烧调整、低负荷运行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6.1.2加强燃煤的监督管理,完善混煤设施。加强配煤管理和煤质分析,并及时将煤质情况通知司炉,做好调整燃烧的应变措施,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6.1.3新炉投产、锅炉改进性大修后或当实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燃烧调整,以确定一、二次风量、风速、合理的过剩空气量、风煤比、煤粉细度、燃烧器倾角或旋流强度及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
6.1.4当炉膛已经灭火或已局部灭火并濒临全部灭火时,严禁投助燃油枪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气、制粉乏气风)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严禁手动对MFT复位。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充分通风吹扫。以排除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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