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8-09-16 文号:深人发〔2004〕48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的拨付与分配,实行工资福利性经费包干、单位自主确定具体分配办法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定期公布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档)、辅助管理及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作为财政部门核拨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的依据。核拨标准只包括普通雇员实际税前收入,不含办公费、业务费等行政支出。 普通雇员工资核拨标准根据公务员工资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雇用单位)普通雇员岗位的实际人数和市人事部门公布的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确定各雇用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总额,每月定期向雇用单位划拨雇员工资。 第五条 雇用单位在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总额内,自主确定具体工资分配办法,重点推行以岗位因素为中心的分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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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雇用单位应以普通雇员岗位本身的各种要素、
工作考核结果以及效益情况作为决定分配的主要因素,在普通雇员实际付出的劳动数量、质量基础上,参考劳动力市场价格因素支付劳动报酬。主要考核下列因素:
(一)岗位。包括普通雇员岗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任职资格高低、工作强度及工作环境等要素。
(二)工作数量。即普通雇员在其岗位上实际付出劳动的数量及繁重程度。 (三)工作质量。即普通雇员在其岗位上实际付出劳动的实效等。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即普通雇员在其岗位上实际付出劳动的效用。 第七条 辅助管理及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最高工资不得超过市人事部门定期公布的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
2004年度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表
单位:元/月
专业 技术 岗位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辅助管理岗位 工 勤 岗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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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 4000 3000 3000 2500
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16 文号:深人发[2007]65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深人发〔2004〕48号)的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自2007年7月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调整为: 普通雇员岗位 专业 技术 岗位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辅助管理岗位 工 勤 岗 位
标 准(元/月) 7500 5500 3500 3500 2800 说明:1.普通雇员工资拨付标准不含各雇用单位为雇员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用; 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普通雇员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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