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评细则(2篇)
法制宣传教育考核细则(范文一)
1、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以及专项活动计划、总结 (制定年度自身工作计划得2分,协助乡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的加1分、制定普法依法治理专项活动计划并形成总结的每件加1分。协助乡镇制定文件的,纸质的须有发文签批、领导签字,复印后存档,通过OA系统发文的,须加市司法局为收件人。本项最高得分不超过7分。)
2、建立普法骨干和法律明白人名册,并每年举办不少于一期的法律明白人和普法骨干培训班(建立普法骨干和法律明白人名册的得2分,举办普法培训班每一次加2分。举办培训班有文件、有签到、有培训班议程、有培训材料、有图片、有考试、有得分统计。本项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3、法制宣传栏正常发挥作用(法制宣传栏完好的得2分,每更换一次内容得0.5分,要求更换内容有登记,有照片。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8分。)
4、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每一进都有典型事例(“法律六进”每开展一次活动司法所自行组织的得1分,协助其他单位并参与活动的得0.5分,活动要求有电子档照片、活动材料存档。其中开展“12.4”大型法制宣传咨询活动的得2分,未开展活动的倒扣2分。本项最高得分不超过13分。)
5、针对普法重点对象和特殊人群开展有针对性地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每开展一次活动司法所自行组织的得1分,协助其他单位并参与活动的得0.5分,活动要求有电子档照片、活动材料存档。本项最高得分不超过12分。本项与第四项不重复计分)
6、定期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请示汇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书面汇报工作,每次加1分,没有书面汇报的不得分。要求有汇报材料,汇报材料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最高得分不超过4分。书面向主要领导请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经签批得以落实的,每次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6分。本项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7、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并及时发现、树立典型,推广经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得到局领导认可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的,每项得3分,被地市以上级单位认可并推广的,每项得5分。本单位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面获表彰的,县级得1分,地市级得2分,省级得3分。本项最高分不超过10分。)
8、当好乡镇(街道)的政策助手和法律顾问,每年向党委政府提交法律意见书一份(就司法行政工作每向党委政府提供法律建议1条并被乡镇党委政府采用的得2分。要求有书面建议材料,党政会议决定采用记录或实际采用具体事例汇报材料,本项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9、做好与市法治办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面的沟通协调,及时报送法制宣传工作资料、工作信息 (6月底、12月底分别向宣教股书面报送半年、全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每次得2分,不报的每次倒扣2分;按要求报送其他工作资料或工作信息的,每次加1分,未按要求报送的,每次扣1分;法制宣传工作信息被滁州市级以上媒体采用的,每条加0.5分,被省级以上媒体采用的,每条加1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调研文章被地市级以上报刊、杂志采用的,每篇得5分。本项最高分不超过15分。)
10、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档案,整理规范,影视资料保存完整(建立档案,整理规范,影视资料保存完整的得5分,资料杂乱无章、归档混乱的视情况倒扣分。)
11、资料真实分(举行重大法制宣传活动应提前向局领导报告或与宣教股联系,宣教股视情况参与或跟踪。对在平时掌握或检查中发现有捏造虚假工作信息、提供虚假资料的每发现一项或一次倒扣2分。)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评细则(范文二)
为加强统计法制工作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推进本市统计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各区、县统计局及各调查队依法行政水平,依据《全国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市各区、县统计局及各调查队。 二、考核内容 (一)统计法制基础工作; (二)统计法制宣传工作; (三)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考核标准
(一)统计法制基础工作(100分) 1.制定年度法制工作要点;(10分) 2.按时报送各类法制工作材料;(28分) (1)年度法制工作总结;(10分) (2)季度工作大事记;(12分)
(3)普法规划、普法工作总结等其他法制工作材料;(6分)
3.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工作,按时报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5分)
4.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清理及报送备案工作;(5分)
5.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在统计信息网公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5分)
6.建立健全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各项配套制度;(5分)
7.建立健全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及统计违法单位法人谈话制度;(5分) 8.按照规定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具备必要的执法设备和条件;(5分) 9.及时报送各项统计法制工作信息,年度报送数不少于6条;(12分,全年报送数为0的不得分,每报送1条得2分;超过6条的报送1条附加2分,被国家采用1条附加2分)
10.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法规培训;(5分) 11.参加统计法制工作例会并完成各项交办任务;(5分)
12.积极组织参加各类重大竞赛和征文、征稿活动;(5分,获得国家级奖项的附加5分,获得市级奖项的附加3分)
13.统计法制工作台帐齐全,并及时归档。(5分) (二)统计法制宣传工作(100分)
1.制定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10分) 2.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并开展有关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20分) 3.积极组织机关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每年不少于两次;(10分) 4.针对不同对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60分)
(1)编印统计法制宣传资料、制作统计法制宣传品;(10分)
(2)每年举办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代表、统计负责人法制讲座不少于两次;(10分)
(3)结合年定报布置会议宣讲统计法律法规;(10分) (4)举办基层统计人员统计法律知识讲座;(10分)
(5)结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本市宪法宣传周、统计法制宣传旬、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及其他重大宣传活动等开展统计法制宣传;(10分) 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大型普法宣传活动;(附加5分) 面向社会开展统计法知识竞赛等普法宣传活动。(附加5分)
(6)结合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的“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法制宣传;(5分)
(7)充分利用网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广告、横幅、黑板报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面向社会的统计法制宣传。(5分)
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等媒体开设以案说法、专家访谈等栏目宣传统计法。(附加5分)
(三)统计执法检查工作(100分) 1.认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40分) (1)制定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5分)
(2)对上一年度执法中发现的违法单位进行回访检查;(5分) (3)结合统计重点工作开展执法检查(30分)
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执法检查任务;(20分;超额完成计划的,超过10%,附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