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劳 动 合 同 书
(行政管理人员参照适用版)
二〇一〇年 月制订
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和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
甲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姓名) 性别:男/女
身份证/护照号码:
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按实际居住地填写)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类型为:有固定 □/无固定 □ 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本所注册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一)仲裁机构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四)甲方委托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五)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六)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所在地或其指定的地点; (七)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相关标准。
【说明:建议考虑制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工作指导定额】
三、工作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 □ 不定时工时制 □ (是否行政人员可实行综合工时制要研究)
第六条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天上班时间为 ,下班时间为 。中午 至 为用餐时间,不视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节假日工作或未安排乙方休年假的,应按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如有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应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做出规定。
本条中用于计算加班工资报酬的工资基数,按照本合同第9条中约定的基本工资确定。
第八条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甲方有权通过绩效考核方式定期评定乙方的工作表现。绩效考核办法由甲方根据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意见制定。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模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一)种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资为税前 元/月,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税前 元/月。(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