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1目次
前言﹍﹍﹍﹍﹍﹍﹍﹍﹍﹍﹍﹍﹍﹍﹍﹍﹍﹍﹍﹍﹍﹍﹍﹍﹍﹍﹍﹍﹍﹍﹍1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24面向院校专业﹍﹍﹍﹍﹍﹍﹍﹍﹍﹍﹍﹍﹍﹍﹍﹍﹍﹍﹍﹍﹍﹍﹍﹍﹍﹍35面向工作岗位(群)﹍﹍﹍﹍﹍﹍﹍﹍﹍﹍﹍﹍﹍﹍﹍﹍﹍﹍﹍﹍﹍﹍﹍36职业基本要求﹍﹍﹍﹍﹍﹍﹍﹍﹍﹍﹍﹍﹍﹍﹍﹍﹍﹍﹍﹍﹍﹍﹍﹍﹍﹍47职业技能要求﹍﹍﹍﹍﹍﹍﹍﹍﹍﹍﹍﹍﹍﹍﹍﹍﹍﹍﹍﹍﹍﹍﹍﹍﹍﹍5
2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确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国家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人:卓长立、高玉芝、陈平、初黎华、李凯、高秀梅。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对应的工作领域、工作任务及职业技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的培训、考核与评价,相关用人单位的人员聘用、培训与考核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修订版)《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4修订版)
GB/T31771-2015《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3术语和定义3.1母婴护理
为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提供生活照料、专业护理的服务活动。提供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3.2生活照料
为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提供饮食起居照料、卫生清洁等服务活动。3.3专业护理
为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症状及疾病的家庭护理。3.4新生儿
是指胎儿娩出母体并自脐带结扎起,至出生后满28天。3.5婴儿
是指胎儿娩出后至1周岁。
43.6婴幼儿
是指胎儿娩出后至3周岁。3.7早期教育
是指成人结合婴幼儿成长各方面特点,进行的潜能开发,以便提高其专注力、想象力、记忆力、语言表达等综合能力,以及品格的培养。4面向院校专业4.1中职专业
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助产、学前教育、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社会福利事业管理等专业。4.2高职专业
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助产、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人口与家庭发展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健康管理、医学营养等专业。4.3本科专业
家政学、护理学、教育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心理学、管理科学、人力资源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5面向工作岗位(群)5.1工作岗位(群)
主要面向母婴护理行业相关机构(如家政机构、月子护理机构、产后修复机构、早教机构)的服务、培训、管理的部门和岗位,主要完成孕、产妇护理,新生儿及婴儿护理、早期教育,以及对低级别母婴护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管理等工作内容。5.2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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