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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水政监察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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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水政监察巡查办法》、《浙江省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

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文字号】浙水政[2012]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2.03.02 【实施日期】2012.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水政监察巡查办法》、《浙江省

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浙水政〔2012〕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义乌市综合执法局,省钱塘江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水政执法巡查,提高水政执法监管工作效能,全面推进依法治水,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水政监察巡查办法》和《浙江省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

1、浙江省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水政监察巡查办法 1 / 4

2、浙江省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附件1:

浙江省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水政监察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加强水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水事秩序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利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依法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开展水政监察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行政许可项目实行许可机关监督检查和属地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管体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水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进行管理。

省级许可的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机构负责其承办的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许可的项目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监督检查的责任机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行政许可项目的检查,及时了解相关责任机构对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和水政巡查中发现的被 2 / 4

许可人不按水行政许可决定实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条 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依法监督、权责统一、实事求是、高效廉洁、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廉政教育、资格考试,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第六条 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复意见)应当在送达被许可人时,同时告知有监督检查任务的水政监察机构。水政监察机构在接到决定书(批复意见)后,应当及时确定跟踪该许可项目检查的责任人员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许可的项目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省级许可的事项,有关责任机构应当与所在地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频率及要求,建立监督检查情况交办和报告制度,掌握许可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第八条 对于实施情况复杂、专业技术强、检查范围广、检查频率高的许可事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水利专业资质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被委托机构在首次履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证明。

第九条 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出具相关证件。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一般采用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书面资料或原始记录、检测仪器设备、现场 3 / 4

检查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及安排、被许可人自检等方式。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采用拍

照、录像、收集相关资料等手段,保留证据,并如实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应当签名。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条 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水行政许可决定(批复)中的各种要求、法定义务以及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具体为: (一)涉河建设项目的检查重点

(1)主体工程涉河部分的位置、界线和标高及实际占用水域的情况; (2)施工期间临时设施建设占用水域的审批及执行情况; (3)工程建设对水系及堤防(护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4)汛期应急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5)水域替代工程建设情况或占用水域补偿费缴纳情况; (6)许可批复中的其他要求。 (二)水土保持项目的检查重点

(1)建设单位向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提交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 (2)项目初步设计中的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情况; (3)水土保持投资列入工程总投资的情况;

(4)施工合同对水保设施建设的要求,监理合同对水保设施建设的内容; (5)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6)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质量与水土保持方案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相符性; (7)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临时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 (8)需要 4 / 4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水政监察巡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水政监察巡查办法》、《浙江省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监察【发文字号】浙水政[2012]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2.03.02【实施日期】2012.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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