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管理方法
〔环保部第18号令〕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场所平安和防护 人员平安和防护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监视检查 应急报告与处理 豁免管理 法律责任 附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平安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消费、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平安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消费、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平安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当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平安和防护工作施行监视管理。
第二章 场所平安和防护
第五条 消费、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平安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平安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平安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消费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平安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可以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 消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防止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展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丧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平安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平安措施,并对可挪动的放射源定期进展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平安保障。
第八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平安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平安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戒备。
第九条 消费、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对相关场所进展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