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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 ) 井控装备判废的管理 , 规范井控装备判废检验 (以下简称检验 )工作 , 确保井控装备性能可靠 , 保障钻井、 试油及井下作业井控安全 , 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钻井、 试油 及
井下作业井控装备判废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井控装备主要包括 : 防喷器及其与套管头
之间连接的所有部件 ( 以下简称防喷器 ) 、 防喷器控制装置、 井 控管汇 ( 含节流管汇、 压井管汇、 内防喷管线 ) 等。
第四条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 (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与市
场部 )是井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 负责集团公司井 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管理、 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报废条件
第五条 井控装备出厂时间总年限达到以下条件的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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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防喷器十三年 ; (二) 防喷器控制装置十五年 ; (三) 井控管汇十三年。
第六条 达到报废总年限后确需延期使用的 , 须经第三方检验
并合格 , 延期使用最长三年。
第七条 检验的判废条件应严格按” 防喷器判废技术条件”
(见 附件 1)、 ”防喷器控制装置判废技术条件” (见附件 2)、 ”井控 管汇判废技术条件” (见附件 3)执行。第三方检
验的判废条件要求 还需按”井控装备第三方判废检验方法” (见附件 4)执行。
第三章 检 验
第八条 检验分为资产拥有单位自行检验和第三方检验机构 检
验两类。
本规定所称资产拥有单位 , 是指对井控装备进行检修检验、 安 装和维护技术支持、 装备档案和使用信息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自行检验机构 , 同时配备持有资质
证的检验人员。
自行检验机构应经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认可 , 有专门的检修场地 并配备必须的测厚仪、 无损探伤设备以及带自动测控功能的试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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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等硬件。
井控装备检验人员应取得石油工业井控装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颁发的”井控装备检验员证” , 无损探伤检验人员应取得国家质检 总局或无损检测协会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证”。
第十条 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并已取得井控
装备检查评价资质的国家级授权。受资产拥有单位委托 , 及时开展 井控装备的判废检验 , 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方检验机构由工程技术与市场部选定。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井控装备主管部门、 资产拥有单位和 使
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检验管理责任制 , 明确责任范围。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检验的组织协调工
作 , 并按季度向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上报判废工作的统计资料 (报表 格式见附件 5)。
第十三条 资产拥有单位应与第三方检验机构签订井控装备
检验协议 , 双方应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资产拥有单位自行检验范围为 :
(一 ) 出厂时间不超过十年的防喷器和井控管汇 ; (二 ) 出厂时间不超过十二年的防喷器控制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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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 且在检验有效期内受到损 伤的井控装备。
第十五条 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范围为 :
(一 ) 出厂时间超过十年的防喷器和井控管汇 ; (二 ) 出厂时间超过十二年的防喷器控制装置 ;
(三 ) 防喷器和井控管汇出厂时间未超过十年 , 防喷器控制装
置出厂时间未超过十二年 , 但在运输、 仓储、 使用过程中损伤 , 或 曾在硫化氢等腐蚀介质或着火环境中使用过 , 可能导致安全性能严 重下降 , 且自行检验机构无法判定的装备 ;
(四 ) 井控装备资产拥有单位认为需要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
验的装备。
第十六条 井控装备判废 , 主要针对其关键承压件 , 包括闸板
防喷器的壳体、 侧门, 环形防喷器的壳体、 顶盖, 钻井四通 , 防喷 器控制装置的储能器、 泵阀体 , 井控管汇中的阀体、 管线、 四通、 五通等。
第十七条 自行检验 , 判废应主要依据关键承压件的外观及 表
面或表层缺陷进行判定。按 JB/T 4730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相 关方法进行检测。
检验后 , 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 注明检验有效 期。检验合格的 ,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检验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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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标记 , 不得继续使用 , 并立即申请第三方检验或登记造册申请 报废。
第十八条 第三方检验 , 判废应主要依据关键承压件的内部 动
态缺陷进行判定。
对关键承压件的判废 , 应使装备在承压状态下采用动态无损检 测方法 , 评价其内部缺陷的动态性能等级。
评价后能够继续使用的 , 在检测报告的结论中应注明检验有效 期 , 提出被检装备继续使用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由集团公司组织专项检查 , 或结合井控检查、 设 备
大检查等 , 对油田井控装备使用情况、 自行检验机构检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资产拥有单位应及时统计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 第
十五条范围内的井控装备 ,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按本规定要 求进行判废检验 , 应做好与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相关配合工作 ; 保证 送井装备为检验合格装备 , 并统一建档格式 , 跟踪装备使用动态。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使用检验合格且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井
控装备 , 并按规定做好现场日常维护工作 , 有权拒绝使用无检验合 格证的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