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园区大石洞区域 基础建设建设项目 战略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乙方:洪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或甲方)
乙方:洪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洪范基金或乙方)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权投资基金主理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内容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的原则,拟在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推介、基金产品募集推介、资金监管、资产托管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互惠共赢,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协议双方简介
1.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庞大、优质的客户基础、广泛的分销网络和国内最先进的信息技术平台,是我国最大的公司银行、个人银行、电子银行服务提供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直属分行,是大连市经营规模最大、服务功能最全、经营管理先进、科技水平领先的现代商业银行。在总行总体战略部署的指导下,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在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下,大连市分行的经营规模和多项经营指标在地区同业中居于领先。在当地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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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洪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简介
洪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目前国内专业从事股权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北京金融工作局审批,注册资本金1亿元的专司股权投资企业。公司主营业务是基金管理、产业投资、资产管理和委托理财。洪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秉承“专业.诚信.价值”的理念,致力于通过客观、系统、持续的研究,挖掘被投企业的内在价值,积极寻找企业的上升空间,获取优于市场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获取最大的回报。大连分公司经总部授权在大连地区独立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在项目选择立项方面以深厚的政府人脉为辐射,紧紧依托大连市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方向,秉承丰富的专业经验,利用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特灵活的方式,重点支持高新园区、花园口、长兴岛等政府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与优质地产开发项目。
目前,乙方正在运作的“高新园区大石洞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连市高新园区管委会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管理方、大连市高新园区财政局作为工程款支付承诺方,承担投资建设方融资的银行本金及利息,根据与银行约定的还付责任,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承担1%的财务费用和6%的项目管理费,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移交,财政以三年回购期限,分期分批(按照4:3:3的进程)支付各单项工程结算价款(财政审计结果为准)和约定的利息,支付给投资建设方。同时,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管理方,承诺以大石洞区域土地出让金优先偿付投资建设方融资的银行本金及利息。此项目在完成“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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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一平”后土地出让金可达70多亿元,项目投资安全可靠,风险可控。
第二条 战略合作关系的建立
2.1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利用自身的优势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通过业务合作与创新,加强抗风险能力,共同做大做强,实现跨越式发展,共同为大连区域性经济发展需求加大金融支持,实现企业项目与资金供求的强有力对接,全力支持地方经济平衡较快发展。
2.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为战略合作关系确立之日。
第三条 合作事项
3.1 甲方为乙方发行的“大连高新园区大石洞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专项产业基金”进行法律许可的资金监管与资产托管服务,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监管及托管协议;
3.2 甲方出任乙方的基金募资顾问,在对乙方项目进行充分的内部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协助乙方寻找基金出资人,向乙方推荐各类企业、机构以及个人投资者客户,协助开展潜在投资者接触、基金募集推介等顾问服务,乙方承诺基金预期年收益率不低于7%,期限两年,凡是经由甲方募集的资金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度的3%作为募集佣金支付给甲方,支付的时间以募集资金到帐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指定方式汇划现金。
3.3 甲方出任乙方的项目管理顾问,协助乙方管理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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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项目资金监管、项目公司资产托管、股东关系协调、风险提示等顾问服务,同时提供基金保管监督服务,包括基金账户开立、资产保管、资金划付、会计核算等,甲方按照乙方项目投资额度的每年0.5%收取服务费。
3.4 对于有意购买乙方发行的基金产品同时未在甲方开立银行账户的优质客户,乙方有义务要求客户到甲方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条 责任和义务
4.1 在双方保密条款约束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按项目要求各对方提供的相应详细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2甲乙双方应给予对方积极的支持、配合,并建立专门的协调部门或人员:
甲方协调员:
姓名: 职务: 电话: 乙方协调员:
姓名: 职务: 电话: 4.3、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及时向对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如各自组织内部或政策发生改变,并且这种改变会直接或潜在损害对方的利益,发生改变的一方有义务及时将情况及时通报对方;
4.4 经商定其他应由对方完成的事项。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本协议所指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带来经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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