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五小行业”行业规范要求
1、小美容、美发卫生规范标准:①有严格的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提示标志;有专人负责,并掌握正确的消毒操作程序和方法;用品、用具用后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毛巾细菌总数不超过规定标准,刀具、胡刷、毛巾、围布等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②各类美容美发用具、用品的数量按规定配备,理发工具、围布与座位数均按1:1配置;毛巾与座位数按5:1以上配置。③设有专用的理发(美容)工具消毒箱和其它用品、用具的消毒设施。④备有供患有头癣等皮肤病顾客使用的专用理发工具,单独存放,标志明显,用后及时清洗消毒。⑤染(焗)、烫发场所设有机械通风装置。烫发、染(焗)发、美容均设有单独的操作间,布局合理。使用的染(焗)、烫发剂及美容化妆品等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
2、小洗浴卫生规范标准:①有禁止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患者就浴的措施,入口处警示标志醒目。②有严格的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提示标志;有专人负责,并掌握正确的消毒操作方法;各类公共用具、用品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和保洁。各类公共用品、用具数量足够,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浴巾做到面巾与身巾分开、垫巾与披巾分开。并有明显识别标志,随脏随换。③每日歇业后,及时打开门窗进行充分的自然通风换气。彻底清洗浴池,经消毒后注水;营业期间定期、足量补充新水2次以上,每次水量占总水量20%以上;浴盆一客一清洗一消毒。清洗、消毒和补充新水台帐齐全。④洗浴用水、补充新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淋浴用水水质达到二次供水水质卫生标准。⑤候浴、更衣、休息室、浴室间等室内设计、布局合理,应设有保暖设施和机械通风换气设施;男浴室按要求配有一定数量的淋浴设施;女浴室禁止池浴。洗浴间地面有坡度,防滑、防渗、无积水。⑥设有公共用具、用品清洗、消毒专用消毒间,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齐全。设有水冲式厕所,蹲式便器,粪便排泄通畅和无渗溢。有独立的排风换气设施。
3、小游泳池(场、馆)卫生规范标准:①禁止皮肤病、性病和传染性疾病患者入池游泳,
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有查验游泳者当年健康证制度。禁止出租或出借游泳衣裤。②有严格的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提示标志;有专人负责,并掌握正确的消毒操作方法;池水游离余氯、化学性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等指标控制在标准范围以内。③场馆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食品、饮料经营、销售点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④游泳池必须有池水净化及消毒设施。⑤游泳池设有更衣室、淋浴室和水冲式厕所等,并布局合理。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喷头;女厕所每40人设一便池,男厕所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两个小便池。⑥淋浴室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通往游泳池走道之间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深度20厘米,宽度与走道相同)。
4、小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规范标准:①各类场所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有严格的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提示标志;各类公共用具、用品按时进行严格消毒;定期对室内空气和地面进行消毒。②各类场(厅)内禁止吸烟,设立单独吸烟室、休息室,并独立安装足够风量的排风装置。设有水冲式公共厕所和卫生间,有洗手池及通风设施,蹲位数量足够,并保持厕所内外环境整洁卫生。③场所内的厕所必须为水冲式,有专人负责管理,保持清洁卫生。有洗手、烘手、机械通风设施,地面无积水、无臭味、无积粪、无尿垢、无蝇蛆。墙壁顶棚整洁。④在营业前一小时对营业场所进行空气消毒;不得在营业期间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荧光灯、滑石粉或有害顾客健康的烟雾剂。本条规范适用于歌舞厅、酒吧等文化娱乐场所。
5、小旅店卫生规范标准:①床上用品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②有专用消毒间、电子消毒柜及洗衣房,有专人负责,并能规范演示消毒过程。有茶具、拖鞋、毛巾等清洗、消毒、保洁柜(橱)或使用一次性客用物品,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有清洗消毒保洁制度,消毒间不得存放杂物。③客房卫生间的洗手池、浴缸、座便器每日清洗消毒,操作过程符合程序要求,先面池、后浴缸、再座便器。且按由洁到脏,由上到下的顺序要求进行,不互相交叉污染,“已消毒”标志明显。无卫生间客
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 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每客用后消毒,并有面盆、脚盆固定消毒设施。④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尿垢、无蚊蝇、无异味。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⑤各类旅店必须消除“四害”,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⑥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⑦店内自备水源和集中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⑧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本标准适用于旅店、宾馆、招待所等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