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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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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教案 第一章债权法总论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obligatio法锁)的概念:债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

系。

(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不论何人不得为他人为约定”罗马法),今天的合同相对性。(案例)

(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

(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二)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第二节 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民事主体一般都可成为债主体.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债的内容

(一)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是请求权,但债权与请求权并不是一回事,二者是有区别的。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 对应的,而债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债权与请求权的区 别主要有二:其一,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其他请求权;其二,就债权请求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括受领权等权能。 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形下是不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亦即转让债权,抛弃请求权也就是免除债务,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

不消灭而仍然存在。

2.债权为相对权(对人权)但债权同样是不可侵犯的.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无排他性 6、债权无追及性 7、物权优于债权 8、债权的物权化

第二债权与担保物权结合(债权无排它性) 。

(二)债务

1.债务具有特定性:义务人是特定的,义务的内容是特定的 。

2.债务具有积极性。

3.债务与责任: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没有客体,债权债务也就会落空,也就不

能构 成债。但在何为债的客体上,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传统民法认为债有四种债,现代民法又发展出了第五种债即缔约过失之债。

第四节 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依据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1、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 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3、区分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意义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一)按份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

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2、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第二,债的标的是可分的。所谓债的标的可分,是指该债的标的经分割后并不

损害其性质或价值。

第三,债是基于同一民事法律行为而同时产生的。

第四,债是在成立时即确定的。

(二)连带之债

1、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

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2、 连带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第二,须为同一标的。第三,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的目的。第四,须多数当

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

3、连带之债因约定或法定产生,法定的主要有合伙及联营;保证;共同侵权;代理中

所发生的债务.

(三)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以确定的一种给付为标的的债

2、选择之债:债成立时债的标的有数种,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履行时可选定其中之一为

给付的债.

1)选择之债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在债 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第二,须于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

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 ,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

2)选择权的归属:除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一般归债务人(各

国)

3)选择之债中有不可选之债的处理:法律行为应全部无效(史尚宽的《债法总

论》)

债之关系虽以选择方式订立,但如允诺的二物之一不得为债之标的,所缔结之债仍为

无条件之债(法国第1192条) 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一)特定之债:指债务人负担给付个别特定之物的债。

特定之债的意义:

(二)种类之债:债务人仅负担给付某种特定的种类之物的债

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 五、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二者的不同之处: 六、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都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意定之债的成立不得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社会的善良风俗。

七、主债与从债

依照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分

1、主债: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导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2、从债: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3、区分意义:

第五节债法 一、债法概述

1、债法:调整平等的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或满足为特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2、各国立法体例:债法独立成立的;不独立成立的;英美法系无统一的债法,主要在合

同,侵权及衡平法等单行法体现,我国也一样。

二、债法特征

三、债法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债法 (二)近代债法 (三)现代债法 第二章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

一、 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的履行有以下含义: (一)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二)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包括主要义务、次要义务及附随义务 主给付、次给付及附随义务

1、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能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2、次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指主给付义务之外,辅助主给付义务以最大程度中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可以独立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3、附随义务:指随着债的关系发展依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不得独立诉请履行的义务。如注意、告知、照顾、保密、协助、不作为义务等。可存在于任何债中,不受债的种类限制。 (三)债的履行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 (四)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 二、 债的履行的分类 (一)完全正确的履行

完全正确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 (二)不适当履行 (三)债的不履行

第二节 债的履行种类 一、完全正确的履行

完全正确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 二、不适当履行

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1.履行迟延。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 1)履行迟延的构成条件

第一 ,债务人有有效债务存在。 第二,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 第三,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

第四,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第五,须债务人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2)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

第二,债权人得请求赔偿因履行迟延而受到的损失;

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而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2.加害履行

1)债务人的瑕疵履行给债权人仅造成履行利益的损害。如果因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而给债权人还造成其他损害的,则为加害给付。

2)加害给付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构成:

第一,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不应为而为之)

第二,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即有瑕疵。 第三,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 外的损失。

第四,须债务人有过错。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构成加害给付。 3)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

3.受领迟延

1)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 2)关于受领迟延的性质,立法与学说上观点不一 3) 受领迟延须由以下条件构成:

第一,须债权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有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第二,须债务人向债权人为适当的履行 第三,须债权人不为受领或不能受领。 三、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等。

如果债的标的自始就不可能履行,则为标的的自始不能,自始不能之债是否有效各国立法有新变化。 全部不能是指债务人的全部义务都不能履行;部分不能是指债务人仅对部分义务不能履行。

永久不能是指债务人不仅在履行期限内而且在逾期后也不能履行;一时不能则是指债务人因暂时障碍一时不能履行,但其后可以履行。这里所说的履行不能仅指永久不能。 履行不能法律后果。

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的,发生以下后果 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

第二,若债务系合同之债的债务,债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债务人应就履行不能而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的 第一,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第二,在因履行不能的事由,债务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对保险人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第三,若当事人之间的债为双务合同之债,则债权人因此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

履行不能并非绝对不能履行,而是依公正、合理等社会观念认为债务已无法强制履行或不应强制履行,即为履行不能。

2.拒绝履行。

1)拒绝履行是一种能履行债务而不履行的违法行为。 2)其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债务人负有债务而且能够履行债务。 第二,须债务人表示不履行。 第三,须债务人的不履行为违法的。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至而表示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并得请求赔偿损失。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前而表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债的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内容: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3)因故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4)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三、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

1.履行不能。(如水中捞月;大海捞针) 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依其情况可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

债权法教案

债权法教案第一章债权法总论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obligatio法锁)的概念:债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论何人不得为他人为约定”罗马法),今天的合同相对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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