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关于规范主城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业务
经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发文字号】杭社险发[2014]16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24 【实施日期】2014.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关于规范主城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
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业务经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社险发[2014]16号)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就业管理服务处: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主城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1.《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杭政[2013]104号)和《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4]4号); 1 / 2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244号)、《转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4]100号);
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杭劳社就[2009]215号)。 二、申请受理
1.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死亡的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按社保隶属关系向市社保局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表》(附件1); (2)参保人员死亡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作为参保人员死亡的证明材料包括:合法医疗机构按规定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及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凭证; 死后按民族风俗实行土葬的,需提交民族宗教事务所证明、清真寺证明;死亡人员户籍地未实行殡葬制度改革,死后为非火化区土葬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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