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 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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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协议
第一章 总则
兹有甲、乙、丙三方合伙经营包装厂项目,为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规范经营行为,更好的维护合伙各方利益,经三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伙经营协议。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自觉遵守本协议所协定之条款,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企业名称: 企业经营场所: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甲、 。 住所(址): , 身份证号码: ;
乙、 。 住所(址): , 身份证号码: ;
丙、 。
住所(址): , 身份证号码: ;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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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甲方以货币出资 万元,占全部股份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缴足。
2、乙方以货币出资 万元,占全部股份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缴足。
3、丙方以货币出资 万元,占全部股份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缴足。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包括财务运作、业务推广、企业管理)的执行
1、合伙人共同约定,分配执行特定范畴的事务,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全部事务享有同等的审议和监督权利。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本人所执行事务范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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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5、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7、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1、本协议所约定的合伙期限内, (一)、除非合伙人丧失 (二)、合伙人
(二)、未经合伙人同意自行退伙的,
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1、合伙人出现以下行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如期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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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故意或者个人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损害企业或合伙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合伙财产份额转让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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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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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签名(或盖章):(注: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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