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行为加入票据关
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2)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4)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三)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
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
其他法定费用
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签章,该票据行为无效。
(六)、票据记载事项
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银行汇票付款日期以及付款地是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七)、票据丧失
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式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附:
1) 概念: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广义);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
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狭义) 2) 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3) 特征
A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B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C票据所表示的权力与票据不可分离
D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E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吃票人或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F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4) 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5) 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份额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票据权利人 付款人:由出款人委托付款人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6) 票据签章:签章符合法律规定 7) 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票据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 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转让”
不产生效力的记载事项:开出远期支票,这一事项即为不产生效力的记载事项 (二)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见票即付。
银行汇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银行(即付款人)和收款人。
绝对记载事项: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非法定记载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和用途。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三)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一票据交换区域,见票即付。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绝对记载事项: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金额;付款人;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授权补记:A支票金额 B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
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三章 税收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概述
1) 税收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概念:是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作用: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税收是对经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第一节 税务管理 一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税务登记的内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管理、扣缴税款登记等。 (1) 开业登记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实际经营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也应在15日内退回纳税人要求补正。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 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3) 停业、复业登记
对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 注销登记
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被撤销登记的,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5)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对象: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有效期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实行一地一证原则;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6) 纳税人税种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开业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申报填报税种登记,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认定录入纳税人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
(7)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 、发票开具与管理
按用途及反映的内容不同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使用的一种发票。
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抵扣联、第四联:记账联。 2. 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 3. 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专业发票分为手写票、电脑发票和定额发票三种。
? 发票的开具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自己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三 、纳税申报
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即纳税人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的纳税申报,如网上申报。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4.简易申报。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5.其他方式,如代理申报。 第二节、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
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记录完整、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适用于经营品种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能力,经批准可不设账的小型纳税人。
5.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如个人所得税。
6.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零星、分散和流动性大的税款征收,大多是委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政府、村委会即交通管理部门等。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二、核定应纳税额 (一)对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
1.关于会计职业道德: 1.狭义的: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概念 规范。 2.广义的: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特点 功能 特征 1.利益相关性;2.发展的稳定性;3.广泛的社会性;2.较高的约束性; 1.指导功能; 2.评价功能; 3.教化功能; 1、职业性 2、实践性 3、继承性 1、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基础,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所倡导的首要规范) 主要内容 2、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职业道德的精髓) 3、办事公道;4、服务群众;5、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和归宿) 1、联系: ①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依托 ②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 ③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④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 与会计法律制度的 关系 2、区别: ①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依自觉性+社会舆论+良心等,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②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成文的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它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道德评价来实现。) ③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调整外在行为和结果,会计职业道德既调整外在行为,又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一定违反会计法律制度;但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则一定违反会计职业道德) ④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法治和德治 其规范化不仅要以会计法律、法规作保证,还要依赖会计人员的道德信念、道德品质来实现; 2.关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 ※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