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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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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林的培育,提高公益林质量,按照 《森林法》、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 神,结合公益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林的采伐必须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 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 与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三条 公益林依其受保护程度划分为特殊保护地区 的公益林、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 林。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极端重要和生态 环境极端脆弱区域的公益林。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 生态区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区域的公益林。一般 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 较脆弱区域的公益林。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 GB/T18337.1-2001 )划定。

第四条 特殊保护区的公益林应实行严格保护、长期全 面封禁管护。天然林禁止采伐,人工林严格限制采伐,允许 进行必要的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

重点保护区的公益林应实行全面圭寸禁或定期全面圭寸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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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采伐,允许进行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

一般保护区的公益林在普遍封管的基础上, 森林抚育、更新采伐和低效林采伐。

第五条 公益林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执

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GB/T18337.1-2001 )、《森林采

可进行合理

伐作业规程》(LY/T1946.1-2005 )和《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LY/T1960.1 -2007 )。

第六条更新采伐的对象:

生态防护效益严重下降, 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 熟龄的公益林。主要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为:

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采伐年龄表

树种 年龄 起源 天然 人工 云杉 落叶松、 樟子松 油松 柞类 山杨、白桦 榆树 杨、柳 161 121 141 61 81 61 121 71 81 61 31 第七条抚育采伐的对象:

(一) 有E闭度在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影响整个森

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林分;

二)遭受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风折、雪压等自

然灾害,受害病腐木已达 10% 以上的林分; 抚育采伐的株数强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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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超过 20% ,伐后郁闭度不低于

0.6 。遭受自然灾害的林分需要抚育的,应依据林分受害程 度,按照

必要的强度和方式伐除受害死亡木、濒死木和病腐 木等。

第八条 低效林改造的对象: (一)因过度采伐等人为干扰或经营管理不当,形成林 相残破的林带;

(二)树种单一,林分结构差,树种不良,郁闭度低于

0.3 ,生态防护功能低下的林分;

(三)缺带比例在 30% 以上的破损带段, 林分结构和林 木生长不良,达不到防护效果的林带;

(四)因遭受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风折、雪压等 自然灾害严重,受害病腐木超过 30% 的林分(带)。

第九条 其它采伐指因其它特殊原因进行的采伐, 主要 包括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修建防火公路、开设森林防火隔 离带等需要采伐的林木。

第十条 公益林年森林采伐限额单独编制、专项管理。

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经营方案确定公益林年森林采 伐限额;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依据公益林资源条件和管 护培育要求,科学计算、合理编制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一条 实行森林采伐量计划管理制度。 公益林采伐 应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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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量计划,年森林采伐限 额、计划指标及其更新、 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的分项限额、 计划指标,均不得突破、不得串项使用。

第十二条 因遭受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清理采伐、 工程 项目采伐林木等,需要增加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计划指标 的,按照单报单批程序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公益林采伐的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应由具有 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文件由盟 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审核。

第十四条 国有公益林采伐,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审 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集体和个体所有的公益林采伐, 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实行采伐公示制度。公益林采伐限额、采伐 量计划指标分配情况、单位和个人申请采伐情况、林业部门 的采伐审批情况等,应在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苏木(国 有林场)、村嘎查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牌(栏)上张榜公 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第十六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单位)应建立 健全林木采伐审批和采伐许可证核发台帐制度,林木采伐许 可证核发情况和采伐计划执行情况应于当年 7 月和翌年 1 月 底前,逐级汇总、定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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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伐区作业质 量的管理,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进行采伐 作业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单位)应责令停止采 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十八条 按照适地适树、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分状 况、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效益功能发挥的原则, 科学合理地进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与施工, 在采伐当年或次 年限期完成迹地更新。

第十九条 采伐和迹地更新作业结束后,核发林木采伐 许可证的部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采伐情况和迹地更 新情况分别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采伐验收合格证 明,不合格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采伐的 管理、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程规 定采伐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批准采伐公益林的国家工作人 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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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促进公益林的培育,提高公益林质量,按照《森林法》、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公益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益林的采伐必须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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