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本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 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单位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结合计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 本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 本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 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 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第二十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 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
做好本职工作;
(4) 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