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 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 发〔 2009〕4号)和《X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贷款对象是指公司服务区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农业种植、养殖等生产经 营及个体经营资金需求的农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2、 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 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 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 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 6、 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 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 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贷款种类:主要经营短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农村地区农户小额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其他贷款。
第五条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 公司开业第一年所有贷款均需要提供抵押品,抵押品原则上是房地产为主。
第四章贷款投向
第六条贷款的主要投向为青秀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 贷款、自然人贷款,开业初期,将从主发起人最熟悉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做起,为 二手房买卖双方提供按揭贷款解押所需要短期资金需求。(?)
第七条严格执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 程和操作规范,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 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 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目前公司经营的贷款,其贷款期限 主要以半年内的短期贷款为主。
第九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内向公司提出书 面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必须由贷款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出具同意 展期并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经公司审查同意后展期。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 原定期限的一半,展期期间的利率可重新约定。
第十条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浮动区间综合确定,贷款 利率的下限为银行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不超过人民法院规定的上限,贷款的 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贷款的程序
第十一条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信贷审批委员 会审批、签订合同、立据发放、贷后检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资料归档的程 序办理。公司按信贷和审批分开操作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贷前的调查。调查人员必须真实到户、到企调查,主要是对借款人 的资信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 质押物、保证人情况。
第十三条贷时审查。信贷人员对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均必须严 格审核其贷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信贷合同文本规范性,严格审查调查人 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严格信贷人员把关审查,信贷人员要严格审查借款人, 按照信贷管理规定所必须提供各种借款资料,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性,手续 的规范性,贷款使用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贷后检查。每月检查全部借款企业和个人,公司实行明确信贷交叉 检查的监督责任。检查贷款的使用有效性,偿债能力变化情况,合法、合规的信 贷运作情况。
第十五条上报公司审批贷款实行审贷分离程序由公司内按照部门职能具体 实施。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按公司授权和信贷审批委员 会程序审批贷款及日常贷款管理、贷后风险检查、信贷营销、当年到期贷款本息 的收回工作。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贷时风险审查、合同文本合规、合法性审 查,服务于前台的信贷工作。
第十六条坚持贷款回复制度。自然人和企业短期贷款申请,在业务管理部不 超3个工作日,风险管理部门不超过2个工作日,信贷审批委员会不超过3个工 作日。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授信的管理规定,审批要及时登 记信贷审批委员会记录簿,公司贷款审批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意向通知制, 经信贷审批委员会批准的贷款由业务管理部门办理合法手续的初审,转交风险管 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业务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贷款批准文件。授信贷款参照上述执 行。
第十八条经公司审批发放贷款,次月业务管理们必须到户到企检查其贷款发 放和使用情况,分专业以书面形式按月向董事长报告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 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 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资 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办理止付的,应依规进行止付登记。抵 押、质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 足够清偿贷款本息。出质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严格执行先办理借 款合同,后登记的操作程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专业机构评估或公司自行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土地 按实际出让价(指交国土局部分)的90%以内确认,划拔土地按现行市场出让价格 的40%以内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并登记。
房产抵押须经专业机构评估或公司自行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其使用范围 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50%以内确认。
设备原则上仅限易流通变现的通用设备按购进价折旧后净值的40%以内确认, 其他设备一律不得抵押。
存单、银票质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内确认,封仓、仓单质押价值不得少于贷 款余额的2倍以上确认。
对于抵押不足部分应追加落实有经济实力单位担保或联保。所有企业借款不 论是保证、抵押都必须追加企业股东在最高额范围内联保。
第二十条贷款归还。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必须对借款人、出质人、担保人发 出贷款还本付息催收通知书,并取得相应回执,对于出现的高风险贷款,要及时 向公司报告,上下联动保护债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必须及时到相应公证处办理公证。
第七章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清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包括逾期、呆滞、呆账、已核销呆账贷款 和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息包括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不良贷款应按标准和程序 进行认定,并按清收管理标准、措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管理监测制度,设立相应 报表和登记簿、监测台帐,反映形成原因、清收方案、措施及清收到位等相关变
动情况。对当年新划转呆滞贷款,从划转呆滞当月开始由风险管理门逐笔进行考 核,落实绩效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考核制度,强化清收管理力度, 规范清收管理行为,明确清收管理激励标准。
第九章贷款的保全和清偿
第二十五条业务管理部门应谨防借款人借企业改制逃避债务,悬空信贷资产 或借承包、租赁、分立、剥离等途径逃避监督或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第二十六条业务管理部门应主动参与借款人企业改制、信贷债务重组,并要 求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公司。
第二十七条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 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借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 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 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抵押资产优先承 担债务。
第二十九条对联营、兼并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应由新的 企业法人承担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对分立、剥离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剥离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 相应的担保,或按分立、剥离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
第三十一条对产权有偿转让企业,应在产权转让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对 申请解散的企业,应依法参与企业财产的清算和债务的处置,对已设定财产抵押、 质押的债权,公司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追究担保 单位连带责任,并按比例受偿。
第十章信贷风险的预警管理
第三十二条坚持信贷风险监测制度。准确测算每笔贷款的风险度,每月测算 贷款存量风险度,实行企业现金流量的动态监测和建立健全信贷企业动态监测台 帐,反映信贷企业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