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名学研究会会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地名学研究会是从事地名科学研究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二条本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地名研究人员和地名工作者,促进地名学的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1.组织地名学研究,开展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2.组织编辑出版地名书刊;
3.普及地名知识,培训地名人才,开展地名咨询服务; 4.评选地名研究的优秀成果; 5.维护本会会员的有关合法权益。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本会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五条凡具有相当于大学毕业文化程度,并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地名研究人员和地名工作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入会手续是: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由本会团体会员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遵守本会会章;
6.执行本会决议并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7.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8.缴纳会费。
颁布日期:1988-07-15 执行日期:198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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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法定组织手续成立的地名研究会或地名学会等群众学术团体,承认本会会章,并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1.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情报咨询;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7.缴纳会费。
第七条外籍地名学者,凡在学术上有一定成就,并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通讯会员。 通讯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1.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3.可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4.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5.缴纳会费。
第八条对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会章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4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决定本会工作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修改本会会章; 4.选举理事,组成下届理事会。
第十一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研究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会议原则上2年举行一次。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学术研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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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领导本会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各项活动;
4.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组织选举下届理事会;
5.表扬、奖励或向有关方面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 6.表彰本会工作积极分子。
第十二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聘请若干有关学科知名学者为本会学术顾问。 第十四条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会章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会章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民政部、中国地名委员会为本会主要支持单位。本会欢迎并接受个人、团体的赞助。 第十七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88.07.15,截至2024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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